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叶李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青稽工处〔2017〕29号

 

当事人:叶李东,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住址为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区县金钟乡绿草村外村23号,身份证号码为332529198010161719。

当事人系西青区个体工商户。

字号名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雅乐道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

经营者姓名:叶李东;

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西青区李七庄街雅乐道中发里13号底商;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零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烟;初级农产品(蔬菜、水果、大肉),土特产品;皮具箱包,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床上用品;通讯器材,家用电器;黄金珠宝。(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营);

注册号:120111600157665。

2017年3月1日,我局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后立即赶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雅乐道中发里13号底商的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雅乐道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核查,发现该加盟店销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葡萄酒,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于2017年3月1日批准立案。

现查明:

2017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西青区雅乐道中发里13号底商的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雅乐道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进行核查,现场发现有三个品种葡萄酒涉嫌商标侵权。当事人从天津市少华酒水商行共购进“金装长域干红葡萄酒橡木桶窖藏”48瓶,进货价11.66元每瓶,售价138元每瓶,已售出27瓶,剩余21瓶;从天津市西青区芹瑞志烟酒批发部(朱云勇)共购进“经典长域赤霞珠干红葡萄酒”30瓶,进货价11.66元每瓶,售价38元每瓶,售出15瓶,剩余15瓶;“特制长域窖藏干红葡萄酒”30瓶,进货价11.66元每瓶,售价22元每瓶,售出1瓶,剩余29瓶。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葡萄酒的进货票据。上述葡萄酒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葡萄酒,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侵权葡萄酒全部扣押。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总计为8424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7年3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已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葡萄酒的事实;

证据二:2017年3月1日,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投诉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长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投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据三:2017年3月1日,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一份,证明我局津市场监管青稽工强〔2017〕9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所扣押的物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证据四:2017年3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葡萄酒的事实、进销货情况、进销货价格;

证据五:2017年3月6日,经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确认,2017年3月1日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葡萄酒的事实;

证据六:2017年3月6日,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委托事实、受委托人身份及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七:2017年3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来源。

证据八:2017年11月20日,当事人被委托人向我局邮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或商标持有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本局认为:

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酿酒(HK)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装长域干红葡萄酒橡木桶窖藏”在包装上使用了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3244779号“长城”图形商标相近似的长城图形标识;标示为“通化市冰之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长域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在包装上使用了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3244778号“长城”图形商标相近似的长城图形标识;标示为“通化市冰之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制长域窖藏干红葡萄酒”在包装上使用了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8753289号“嘉峪关”图形商标相近似的嘉峪关图形标识;上述侵权产品在包装上均突出使用的“长域”文字与投诉人持有第3244772号“长城”文字商标相近似。普通消费者在不施以特别注意的情况下,很容易将其认为是长城牌葡萄酒,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销售侵权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关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说明侵权商品来源并提供相关的票据,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表示今后一定严格把好关,杜绝侵权行为,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从轻处罚情形。另考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当事人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000元。选择适用从轻处罚。

本局于2017年1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青稽工听〔2017〕第 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没收侵权商品(金装长域干红葡萄酒橡木桶窖藏21瓶、经典长域赤霞珠干红葡萄酒15瓶、特制长域窖藏干红葡萄酒29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西青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77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侵犯“BORDEAUX”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曝光一批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典型案例
转---周宁县某超市不正当竞争案
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天津市西青区区域地图
案例:对《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