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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易行者平衡车有限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站中使用广告禁止性词语、未取得专利谎称取得专利权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青寺工处(2017)26号

 

当事人:天津易行者平衡车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工业园15号-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鹏光

    经营范围:电动平衡车制造、技术开发;电动平衡车及配件、体育器材、电子元器件批发兼零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塑料制品、五金制品、服装的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93670125P

成立日期:  2014-04-08     

联系电话:  15902299875

 2017年8月21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天津易行者平衡车有限公司在该公司阿里巴巴网站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的行为。2017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检查,现场登录该公司阿里巴巴网站,在商品“B款出口炫彩系列”的网页宣传中有“出口品质,精琢独一品”字样,有“最强的动力”字样,有“折叠专利、可以放置任何汽车后备箱,同类产品最轻、最便捷”字样,有“厂家直销最低价、最给力的价格”字样的广告语,在“E行者电动独轮车”的网页宣传中有“顶级ABC+PC材质”、“极致性能为你而生”的广告语。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情况截图,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案件来源登记表》,并于2017年8月21日制作《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审批。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于当日立案并指派刘强、吴晔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天津易行者平衡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委托淘宝店火旺网络为其公司阿里巴巴网站中相关商品制作并发布广告进行宣传,其中,当事人天津易行者平衡车有限公司为广告主,在商品“B款出口炫彩系列”的网页宣传中有“出口品质,精琢独一品”字样,有“最强的动力”字样,有“折叠专利、可以放置任何汽车后备箱,同类产品最轻、最便捷”字样,有“厂家直销最低价、最给力的价格”字样的广告语,在“E行者电动独轮车”的网页宣传中有“顶级ABC+PC材质”、“极致性能为你而生”的广告语。其中,“出口品质,精琢独一品”、“最强的动力”、“同类产品最轻、最便捷”、“顶级ABC+PC材质”、“极致性能为你而生”等广告语,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折叠专利、可以放置任何汽车后备箱”,当事人称其未取得专利,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查询,当事人的“B款出口炫彩系列”未取得专利,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厂家直销最低价、最给力的价格”内容,经调查,不通过阿里巴巴,直接从当事人公司订购的,售价为每辆车3599元;通过当事人代理商处购买的,普通店铺价格为每辆车2999元;通过当事人的阿里巴巴网站购买的,每辆车的售价为2499元,活动结束后恢复原价,通过上述三种情况对比,通过阿里巴巴购买的售价最低,故标注“厂家直销最低价、最给力的价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合同及票据,上述广告的制作费用为500元,截止到调查之日,上述被举报商品在阿里巴巴平台中没有售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7年8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站的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事实;

2、2017年8月21日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打印当事人阿里巴巴网站的广告宣传页9张,证明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站的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事实;

3、2017年8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4、2017年8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站的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事实;

5、2017年12月11日当事人提供证明一份,被举报商品交易记录20页,证明被举报商品至调查之日在阿里巴巴平台中没有售出;

6、当事人提供公司收据、代理商收据各一张 ,证明被举报商品在当事人公司订购价格为为每辆车3599元,店铺价格为每辆车2999元,通过阿里巴巴购买的售价最低的事实;

7、2017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阿里巴巴网站截图四张,证明当事人将被举报商品及时下架,广告内容及时清除,积极整改其违法行为。

8、2017年8月25日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查询当事人专利情况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专利,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站中的广告宣传用语:“出口品质,精琢独一品”,“最强的动力”,“同类产品最轻、最便捷”、“厂家直销最低价、最给力的价格”、“顶级ABC+PC材质”、“极致性能为你而生”。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对其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禁止性用语的行为。“折叠专利、可以放置任何汽车后备箱”,当事人未取得专利,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别。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构成了未取得专利,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积极消除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将被举报商品及时从阿里巴巴平台下架,广告宣传内容及时删除,被举报商品在阿里巴巴至今没有售出,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适用《天津市市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青寺工告(2017)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综合以上两种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共计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西青开发区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龙府花园4号楼1—2单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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