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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销项税额篇) - 会计业务探讨 - 中国会计视...

也谈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销项税额篇)

在谈到增值税的帐上数字和申报表的数字一致问题上,着眼点是会计财务帐上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帐户的余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是否一致.在分析不一致的原因时就要看纳税申报表上有那些指标与财务帐上的记录和计算出来的数据不相符。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基础数据均出自二张"附列资料"(表一和表二)。现在很多企业都用电脑记帐了,一般财务软件都带有自动出表的功能。但是至今还没有看到过那个企业用财务软件来自动出纳税申报表再进行申报的先例.原因有二个,一是我深居简出见识少;二是让财务软件出表事先要设好表样和取数公式,其次是必须在记帐以后才能出表在时间上滞后了(税务局规定对纳税申报有时限,财务报表申报没有时限);加上科目设置与纳税申报表项目不对应无法取数。
上一篇谈的是进项税额比较单纯,销项税额稍为复杂点,本文面对广大经营单纯(不含出口、收购业务)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对话,相信对双方都会有好处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IC卡一机多票的,通过抄报税传送信息,财务记帐跟上就是了.使用工商企业普通发票的,开一次票就从网上传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动价税分离.平时财务上价税分列记帐的可能有1分几分的差异;平时按发票金额记帐的,月底按网上数据价税分离转笔帐就好了。
再有一个就是不开发票的销售,只要在"附列资料(表一)"如实填写。
所以在我的帐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下面设立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不开发票三个明细帐户。
以上所说不是很简单吗,蓝字发票记蓝字,红字发票记红字.有什么复杂呢?
我是上个月中旬注册的新手,回了一个主题是“视同销售的分录怎么做?”的帖子,我知道国税局的解释是视同销售,要贷记一笔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我也碰到过,我是贷记一笔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为什么呢?因为纳税申报表上只有销项税额没有销项金额是没法填的。不信请大家试试看,如果能这样填的请告诉我,谢谢。我的回帖是:
视同销售是按销售收入一样申报销项税额,不需要经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否则帐面销售收入就与实际销售不一致。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对外购货物来说)就是原来的进项税额,所以也可以用进项税额转出来申报和记帐。
  借:营业费用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
  或者
  借:营业费用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库存商品

对于这个回帖,有赞成的也有异议的.最有意思的是有人引用"财考网"上2009-3-26没有署名的文章《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摘录如下: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章主张外购的是成本计算进项税额转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是成本加上毛利计算销项税额。也就是这种视同销售在财务帐上要记一笔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产生的毛利还要记一笔支出
文章把货物是外购的还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区分是销项税额还是进项税额转出的界限。外购的是进项税额转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是销项税额。理由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 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这种说法有些不妥: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月发生额同样要转入未交增值税帐户才能使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同样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问题是计算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的依据是什么?销项税额是销售额乘税率,销售额可以参照同样商品的实际销售价,实际销售价有高有低的从高还是从低,没有实际销售价的是否要专门这一个价,有些产品(外表有暇次不影响内在质量的)以福利无偿分给职工怎办。作价权在企业,可以作一个极低的价格吗?
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其中支付的加工费,自己生产直接消耗的原材料、直接工资,负担的制造费用这些增值都已包含在帐面该产品(半成品)成本里。以这个成本价来计算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的依据,那么不论作为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入未交增值税帐户使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同样向国家缴纳增值税。
这样做的结果虽然有孛于理论上的论述却解决了财务帐上的数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一致的实际问题(即纳税申报不能填写视同销售的销售额又正确填报期末未交增值税金额)。这是否也算是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回过来指导实践的问题。
我的观点是税务上的视同销售与财务上的实际销售不是一回事。而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本月数、累计数)与财务帐上营业(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收入的贷方发生额也应一致。

解决了财务帐上的数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一致,还有增值税申报附表上的事下次再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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