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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理论视域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结构的构建

职业教育承担“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的使命,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类型,职业教育必须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方式与产业发展和就业市场相适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教育部等六部委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 年)》提出“完善校企合作的现代职业院校治理结构”。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的形势下,要推进校企深度合作,就必须以治理理念为指导,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治理结构,进行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

一、治理和治理结构的内涵
国内外学者和机构都是将治理和管理(统治)作比较,得出对“治理”概念的理解,部分或全部呈现出如下共同点:其一,治理权威来源既可以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政策,也可以是非国家意志的契约;其二,治理性质可以是强制性,但更多的是协商性;其三,治理主体既可以是公权力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其四,治理权力运行的向度可以是上下的,但更多的是平行的;其五,治理的范围可以是政府权力范围,也可以是公共领域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的管理模式正发生着变化,逐渐从统治到治理,从人治到法治,从一元治理到多元治理,从中央集权到地方分权,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8]社会领域治理悄然兴起,治理结构是治理的载体,合适的治理结构是善治的基础。就其本质而言,治理结构是联系组织以及外部各利益相关方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它能使各利害关系人在权利、责任和利益上相互制衡,从而使组织内部公平和效率合理统一。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的应然性
治理理论关注多元主体参与,构建形式多样的制度与规则,重视并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使得共同的事业获得可持续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归属于职业教育治理的总框架,但基于职业教育的天然属性,校企合作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与生命,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构有着多个层面的应然性。
(一)职业教育跨界属性的需求

所谓的跨界是相对于定界而言的,是指事物的存在与发展不局限于单一的主体或范畴,而是涉及多元主体,多个领域的问题。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教育类型,跨界是它的客观属性。姜大源教授提出:跨界的职业教育必须有跨界的思考,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要“跳出学校看学校,跳出教育看教育,跳出知识看知识”,也要“跳出企业看企业,跳出培训看培训,跳出技能看技能”,以逐步形成“合作办学求发展、合作育人促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跨界是事物的客观属性,是哲学层面的认识,它指导人们认识客观事物,但无法改造客观事物。改造世界是人们认识世界的目的与归宿。此时需要在哲学层面的认识与职业教育实践之间架设一道桥梁,治理应运而生,治理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制度与规则,联合多个领域,服务于共同的事物。跨界是职业教育客观属性,治理是人的能动性行为,跨界是治理的前提,治理是跨界的延续。

(二)职业教育运行机制市场化的需要

职业教育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变化,技术变革层出不穷,生产组织形式不断变革,劳动力市场动态调整,市场经济的特征要求职业教育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随着职业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化运作机制逐步形成,职业教育的办学主体、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职业教育的消费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终身化的特征,职业教育的课程建设、社会服务项目建设等都处于动态调整之中。政府需要改变传统的对职业教育的管制模式,定位于宏观调控,合理授权,给职业院校、企业、社会组织成长的空间,逐步形成共同治理的局面。

(三)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201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上海召开的第三届国际职业教育大会提出,善治是对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系统进行成功改革的一个明确先决条件。职业教育善治的关键是如何改进协调,让广大利益相关者参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并且根据充足的信息确定优先事项和确保问责。

职业教育涉及多种利益相关者。学校是公益型社会组织,为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学校需要与企业合作。企业是盈利型社会组织,为了获得优质的人力资源,获得学校技术支持,获得职工培训的机会,获得履行社会责任的机会,从而提高社会影响,提高经济效益,企业需要与学校合作。政府购买职业教育服务,就是期望未来的劳动者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能够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就是希望校企双方为行业的发展培养出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为行业的技术革新提供支撑。学生和家长购买职业教育服务,就是期望学生们学有所长,获得未来社会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利益相关者理论告诉我们,最大限度的平衡与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组织的目标才能实现最大化。平衡并满足多元利益主体的需求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职业教育的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基本属于平等的契约关系,治理比管理更适合,更有效。
(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需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顶层设计的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它是培养体系,要求职业教育按照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思路,培养不同层次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它是服务体系,要求职业教育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技术技能型的人才服务,为技术技能的传承创新提供服务;它是支撑体系,它既要解决职业教育内部协调有序运行的问题,也要解决外部的制度保障问题。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它要求办学主体面向社会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它要求服务对象面向所有人开放,面向人的终身教育开放;它要求既满足同一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也满足不同时期、不同发展水平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就是围绕职业教育的目标,满足并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实现多主体共同治理的过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需要治理现代化与之匹配,致力于建立多元主体协商、政策规制保障的现代职业教育治理网格,整合社会职业教育大平台的资源有序运行,切实服务经济社会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治理结构的构建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治理结构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在职业教育办学过程中,“学校”和“企业”作为两个直接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实现其权责利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简而言之,这种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就是指权责利在治理主体之间的配置及权力运行机制的构造问题。进一步阐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治理结构分为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外部治理结构的构建
构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外部治理结构,需要立足国情,结合职业教育规律,以构建治理型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关系为核心,以政府职能转变为突破口,以管评办分离为手段,建立政府宏观调控、社会深度参与、学校自主办学的共治局面。
1.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我国职业院校基本是在政府主导下诞生的,政府习惯于对职业院校行使指令性的管理与控制,并具体介入办学的过程管理。在多元主体治理模式下,政府需要转变职能,由既“掌舵”又“划船”向“掌舵”转变。掌舵的人应该看到一切问题和可能性的全貌,并且能对资源的竞争性需求加以平衡。政府作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掌舵人,应该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统筹协调,主要体现在:组织保障、立法推动、政策引导等方面。
2.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搭建校企合作的桥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组织的职能将越来越得到发挥,它的作用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建立起发挥行业组织纽带作用的机制显得尤为迫切。一是校企合作的协调者;二是产学对接的指导者;三是绩效评估的考核者;四是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

目前,国内学者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还局限在职业院校内部治理结构研究和探索之中,仍没有摆脱“学校为主、企业为辅”的传统思维。美国学者戴维·奥斯说:“人们一旦能够控制自己的环境,就比在受他人控制的情况下更能够负责任地采取行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内部治理结构中职业院校与合作企业应该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

职业院校是准公益型法人,企业是盈利型组织,要落实校企合作双主体的责权利,需要围绕着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等校企双方根本利益结合点,建立校企合作的利益驱动机制、合同约束机制,用企业精神和机制经营校企合作,用委员会章程或校企合作协议来规定和约束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学校与核心层企业采取股份制办学,构建结构型双主体办学模式,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探索组建具有法人资质的校企合作委员会,借鉴公司治理经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构建内部治理规则。学校与一般合作企业采取项目化的合作方式,以项目为载体,以合同为规范,构建功能型双主体办学模式,以项目化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为保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制度氛围,为校企双主体办学提供有力保障。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是典型的多元治理模式,多元治理模式给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建立与之对应的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督机制。校企合作委员会应该建立起学校、企业、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多主体参与的校企合作监事会,对校企合作委员会的行为和校企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校企合作双方的履职、履约情况应该作为学校年度人才培养报告、企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摘编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5年第36期同名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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