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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合同纠纷“先予仲裁”问题,最高院批复了!


批复明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批复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还明确了在网络借贷合同纠纷中,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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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网络借贷合同且尚未发生纠纷时即签订调解、和解协议并申请仲裁,后发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机构仍不经审理或者调解程序,就根据事先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

2

部分网贷平台,采用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放弃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甚至约定借款人放弃对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


批复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仲裁的本质在于有争议或者纠纷实际发生,无争议即无仲裁,仲裁的启动必须以实际发生争议为前提。


考虑到上述两种情形比较复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很难判断,一般应在立案后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作出裁定。


无论是网络借贷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在人民法院对其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适用法律的尺度应是一致的,故批复规定,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本批复施行前已执行终结或者执行完毕的案件,当事人申诉的,不适用本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相关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请示,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先予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执行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应当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批复在坚持法治思维的同时,还对支持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政策考量,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批复的施行,对引导仲裁规范运行及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统一仲裁司法审查的尺度,促进有关执行案件的解决将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报评论员:明确“先予仲裁”是与非 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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