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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信贷经理帮还款,贷前审查草率被骗700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了一起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行信贷经理张某全在没有认真调查吕梁广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的生产经营现状、资产负债情况、还贷能力的情况下,便出具贷前调查报告,造成银行700万元的贷款损失。与此同时,由于此前该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企业谎称贷款未到账,信贷经理便帮助企业借钱还款。

企业谎称贷款未到账
信贷经理帮助企业借钱还款

被告人张某全在2012年2月至2016年12月,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山县支行(以下简称方山支行)三农客户部经理、副经理等职,主要负责该行信贷客户营销、调查和贷后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广汇公司采用还旧贷新、抵押贷款的方式,先后两次向方山支行贷款950万元(该款用途为支付种子、化肥、地膜等)。

2014年7月,广汇公司上述贷款到期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外欠债务数额巨大,无法按时还贷。

广汇公司实际控制人霍某1谎称该公司贷款未到账,请求张某全帮忙周转归还该笔贷款,后按照以往贷款惯例和方式再次向方山支行申请贷款950万元。被告人张某全同意后,从中帮忙,广汇公司借用方山支行客户刘某芳在该行的650万元存款(雷某兵、张某功、张某军三人顶名)和300万元自筹款,于2014年7月23日归还了方山支行950万元贷款。

银行系统管理混乱
700万贷款无法按时收回

2014年8月10日,广汇公司再次向方山支行提出950万元短期支农贷款的申请,并先后向被告人张某全提供了虚假的“八一宾馆”房屋产权证、房产评估报告和抵押房产他项权证质押担保。

被告人张某全以及方山支行的其他领导人员受理广汇公司的贷款申请和贷款质押证件资料后,没有认真调查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现状、资产负债情况、还贷能力,也没有外出实地调查核实广汇公司提供的贷款申请和房产质押权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就不负责地与该行吴某芳二人共同签名出具了“广汇公司企业前景可观、抵御风险强,且抵押物八一宾馆为地下一层、地上五层的临街建筑,建筑面积为2546.9平方米,由山西智渊房地产评估公司重新评估价值为2530万元,抵押物手续齐全,未抵押且变现能力好,抵押率为37.55%,同意为广汇公司办理950万元贷款”的方山支行贷款调查报告。

后经方山支行领导按程序审签后,方山支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分行(以下简称吕梁分行)按农行信贷审批程序,通过农行C3系统于2014年8月13日将广汇公司的贷款申请质押资料和方山支行对广汇公司的调查报告等文件资料扫描上传吕梁分行审批。

吕梁分行对方山支行提供并上传的广汇公司贷款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等文件资料书面审查后,于2014年10月8日给方山支行下达了同意给广汇公司贷款的审批通知书。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全与广汇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外联部张某1等人去吕梁分行集中作业中心,按照农行贷款内部流程管理规定,以吕梁分行的名义与广汇公司签订了800万元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方山支行按照广汇公司的贷款申请项目要求,以支付种子、化肥款等名义,将该800万元贷款于2014年10月10日支付给由广汇公司霍某1实际控制的方山县博浩种植合作社账户728.6万元,支付给麻地会供销社71.4万元(实际转入霍某建个人账户),转入博浩合作社的728.6万元随即又转给霍某建11.2万元。转入博浩合作社的728.6万元中的650万元最终转账偿还了刘锦芳等人的借款本金。两次转入霍瑞建账户共计82.6万元最终全部转入广汇公司账户。

广汇公司采用上述骗取手段,从方山支行贷款800万元,按贷款合同履约结息到2015年6月后,失去了履约结息还贷能力。2015年8月6日,吕梁分行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广汇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民事诉讼请求后案发。

2016年1月,方山县公安局对广汇公司贷款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后,广汇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归还贷款本金100万元,截至目前,广汇公司尚欠农行贷款本金700万元,贷款利息5529381.96元,共计12529381.96元。

被告人张某全以及方山支行其他领导人员在上报吕梁分行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过程中,未按农行贷款质押要求,与贷款申请人共同去方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抵押物他项权证,也未对广汇公司提供的虚假的“八一宾馆”房产他项权证(方房他证字第27号)和吕梁分行书面审查发现的广汇公司他行贷款逾期欠息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未对广汇公司的贷款实际使用情况认真跟踪监管,未及时向方山支行和吕梁分行报告广汇公司存在不能按时履约归还贷款的风险,最终造成农行向广汇公司发放的7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

文书内容显示,被告人张某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方山支行三农客户部副经理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其发放贷款审查监管职责,给中国农业银行造成了700万元的贷款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另,张某全的失职行为是造成7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的原因之一,尚有农行系统管理混乱等原因,属于多因一果,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张某全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经委托方山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被告人张某全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告人张某全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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