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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验收及交接规程
 为及时做好对竣工工程验收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交接工作,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程验收的依据

    工程验收的法定依据,是设计图纸及相应的技术资料、国家工程验收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工作

     1.工程项目委托设计前,基建处应向主管院长及有关部门送交“工程设计征询意见表”,经汇总后提供设计单位参考。

     2.扩大初步设计出图后,基建处要将设计方案及主要图纸提请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审查,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基建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签字之日止,在施工全过程中要随时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通知监理及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不得在有质量问题的部位上继续作业,应采取措施,促其达到质量要求。

     4.每项工程在施工中,要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学院内部有关部门 ,进行两次(初验及正式验收)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联合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工程的移交和保修的规定

     1.经基建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及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联合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此工程即为本院的固定资产,在备齐下列有关资料后,移交给总务处接管。

    (1)工程竣工图(变更不大,可在原施工图上注明);

    (2)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

    (3)各部位的(包括隐蔽工程部位)“工程部位质量检查表”;

    (4)办妥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手续。

     2.具备以上资料,基建处即作为一项建筑物的整体固定资产(包括水、暖、电、气等工程)移交给总务处接管。在交接过程中如发现个别部位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由两处协商整改措施和期限,并另定协议。由基建处向施工单位交涉,并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并签定保修保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在保修期限内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经核实后由基建处向施工单位联系修理。但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应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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