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都会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全面调查,并控制相关责任人员。那么,事故发生后哪些人需要承担事故责任?他们又将受到法律怎样的惩处?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主要负责人、相关安全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人员。
以上两类人员是企业生产行为的组织者、控制者与管理者,安全投入是否到位、生产安全条件是否能够保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均与他们有关。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在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
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政府安全监管人员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罚款幅度除外)最大。
(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11种: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
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
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来源:博晟安全/安全向前看、转自请注明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