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b)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c) 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d) 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应违法改变使用性质。 封闭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架空层、设备层、车库等,不应改变使用性质。
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a) 搭建违章建(构)筑,影响消防安全;
b) 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c) 占用防火间距;
d)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e)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f ) 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g)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区域停放汽车、助动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自用房屋、场地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深度思考 电动车亡人火灾事故,谁是“元凶”?
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生命多一分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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