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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丨浙江杭州1·16起重伤害事故,1人死亡


2017年1月16日14时40分许,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杭州大江东宝龙广场3号地块吊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起重伤害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8万元。(死者:朱四旺,男,52岁,安徽泾县人,普工)。

一、公司概况


1.建设单位:宝龙星创实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实业公司),成立于2016年06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XYK82E(1/1);住所: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二路创业园D幢559号;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注册资本:壹亿美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在杭大江东储出(2016)7号B1/B2地块商业、商务用地的开发建设与经营等


2.施工单位: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岩土公司)成立于1989年05月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0126K(4-4);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倪晋贵;注册资本:壹仟伍佰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范围: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等。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34030721。


3.监理单位:浙江鑫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鑫润管理公司),成立于2006年01月0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2380529F(2/13);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1幢2楼2230室;法定代表人:郑水达;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3010553-4/1。


二、工程概况


大江东宝龙广场3号地块锤击预应力管桩桩基工程,位于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大道与青六北路交叉口处,建设单位为宝龙实业公司,施工单位为安徽岩土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鑫润管理公司;2016年11月24日宝龙实业公司与安徽岩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桩基施工合同,工期为50日天。


2016年12月18日安徽岩土公司分别与上海力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个体户史维泽(320423196304292224)签订了机械作业协议,其中由史维泽提供1台锤击桩机(DD10.3T)及4名桩机作业人员,作业期内施工设备及操作人员由安徽岩土公司负责管理,机械作业协议期限从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1月15日。2017年1月15日,3号地块管桩桩基工程施工结束。


根据春节期间放假安排,安徽岩土公司完成停工申请,并安排施工人员放假,桩机设备处于正式停工状态。


三、事故经过


安徽岩土公司大江东宝龙广场3号地块桩基工程项目二组负责人史维泽,在3号地块管桩桩基工程施工结束以及下发停工通知后,准备私自吊运桩机到浙江宁波承接桩基施工业务。


2017年1月16日13时40分左右,史维泽在没有得到安徽岩土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安排桩机带班人游进租用1台起重吊车(型号为ZLJ5311JQ225E,车牌号为浙J52643,最大起吊重量为25吨)、5台货车及朱四旺等4名桩机作业人员吊装打桩机,朱四旺与游进在货车上司索作业,而另2人在地面司索作业。


14时40分左右,起重吊车司机杨芳安将桩机部件吊入车厢后,采用斜拉式方法调整吊件位置,因移动幅度过大且速度过快,吊件撞击挤压正在货车上司索作业的朱四旺。在场人员立即组织施救并拨打120,后经萧山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起重机吊车司机违章操作,采用斜拉起吊,移动幅度过大且速度过快;司索工站位不当,吊件撞击挤压司索工致其伤重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徽岩土公司在春节停工放假期间,对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不严格,未能有效制止桩机所有人私自吊装行为。

 
2.安徽岩土公司在未能有效制止桩机所有人私自吊装桩机的情况下,放任管理,未遵守危险作业安全规定,未制定吊装危险作业专项方案,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现场安全管理,没有安全保护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3.浙江鑫润管理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严格,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制定落实吊装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和吊装安全防范措施。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江东宝龙广场3号地块“1·16”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束克斌,安徽岩土公司安全员。作为该公司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在春节放假期间,未能有效制止桩机所有人私自吊装设备,对这起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安徽岩土公司根据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2.汤爱武,安徽岩土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作为该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现场安全管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安徽岩土公司根据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3.邵义德,浙江鑫润管理公司安全监理。作为该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严格,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制定落实吊装危险作业施工方案和吊装安全防范措施,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建议浙江鑫润管理公司根据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龚恩德,安徽岩土公司总经理。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这起事故负有单位领导责任,建议安监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史维泽,安徽岩土公司大江东宝龙广场3号地块桩基工程项目二组负责人。作为该公司3号地块桩基工程项目二组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在春节放假期间,擅自吊装桩基设备,未制定吊装专项施工方案,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现场安全管理,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安监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6.安徽岩土公司。作为大江东宝龙广场3号地块锤击预应力管桩桩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严格,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吊装危险作业专项方案,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吊装现场安全管理,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春节停工放假期间,未能严格管理工地,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企业管理责任,建议安监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整改措施


1.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事故隐患。安徽岩土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劳务用工标准,充分掌握了解员工的业务技术能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同时要举一反三查找事故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严防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安徽岩土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认真履行总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制订落实吊装作业专项方案,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吊装现场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尤其要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工地检查,及时掌握工地动态,实施封闭式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工地安全。


3.认真落实施工监理制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浙江鑫润管理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工程施工旁站制度,既要管好施工质量,更要管好施工安全,适时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制定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4.切实履行业主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宝龙实业公司要加强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层层分解安全工作责任,督促监理单位、承包单位认真执行施工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机械、设备、监理程序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督促各方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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