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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丨上海“1.11”高处坠落事故,1人死亡

2016年1月11日下午2时左右,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淞沪路789号泰宝大厦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信建筑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4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张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经营范围:建筑装修装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等。资质情况: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二)工程项目和合同签署情况

1、2013年7月8日,仁信建筑公司与上海景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泰宝大厦项目(除桩基);报建编号:1101YP0052C02;工程地点:位于杨浦区新江湾城23街坊,基地北侧为国航路,东侧为淞沪路,南侧为相邻地块,西侧为国安路;工程内容:1幢28层公寓式办公楼及商业裙房(以下简称泰宝大厦2号楼)、1幢10层办公楼及商业裙房组成,下有三层地下室,为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三层局部设人防;合同工期为2013年7月18日至2016年1月20日。

2、2015年9月15日,仁信建筑公司与自然人顾某某签订了《内墙涂料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泰宝大厦,承包范围:泰宝大厦刮腻子及涂料;合同工期为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1月15日。仁信建筑公司未与顾某某签订劳动合同。

 3、工程承包人顾某某为完成泰宝大厦内墙涂料作业,找来自然人施某某、唐某等到现场进行施工。

4、仁信建筑公司为对泰宝大厦2号楼进行外墙龙骨施工,1月11日之前已全部拆除了外脚手架与墙体之间的硬隔离等安全防护措施。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1月11日下午1时左右,施某某、唐某在泰宝大厦2号楼24层6号南侧楼梯进行粉刷作业,现场照明用太阳灯损坏,施某某将损坏的太阳灯拆下后,乘坐泰宝大厦2号楼施工电梯到1楼,将太阳灯交给了路过的顾某某去维修,然后返回继续作业。下午1点30分左右,顾某某乘坐施工电梯到24层6号南侧楼梯处,将维修好的太阳灯交给施某某和唐某后,从其他楼梯徒步下楼。下午2点30分左右,水电工黄某和丁某某在前往泰宝大厦2号楼西侧电箱做施工准备时,在电箱附近的脚手架内发现有人头部朝下竖倒在地面,黄某立即找来了现场安全员姜某某和其他施工人员,将人抬出,后经辨认为顾某某。项目经理阮某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经法医现场确认顾某某已当场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顾某某(男,50岁,江苏人)一人死亡。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和技术鉴定分析


(一)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发生地在泰宝大厦2号楼,该楼共28层,坠落点在该楼北外立墙靠西侧,2号楼梯与6号楼梯之间商业裙房卫生间窗户下方,脚手架内侧的地面上。

2、泰宝大厦2号楼2至4楼商业裙房卫生间,窗台离地0.9米,窗高3.3米,窗宽2.2米,外墙离脚手板0.7米,下方无防护密网。2楼商业裙房卫生间窗台上有一顶红色安全帽。

3、坠落点地面脚手架钢管上有少量血迹。

(二)技术鉴定分析

2016年1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了《居民死亡确认书》,确认顾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高坠。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1)当事人擅自进入与工作无关区域。

(2)泰宝大厦2号楼脚手板与墙体之间缺少安全防护措施。

2、间接原因

(1)仁信建筑公司将内墙涂料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

(2)仁信建筑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缺失。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顾某某,工程承包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阮某,仁信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姜某某,泰宝大厦工程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成仁信建筑公司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仁信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仁信建筑公司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仁信建筑公司必须依法依规规范工程发包制度,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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