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商评委裁定撤销美盛嘉吉商标
商评委裁定撤销美盛嘉吉商标

2011-03-24 10:19

    美国美盛化肥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公司)是全球领先的磷肥和钾肥生产商之一,该公司拥有美盛(商标注册号第4228482)和嘉吉(商标注册号第1104995)两件商标的所有权。该公司的一个客户王某却将“美盛嘉吉”申请注册在肥料等商品上,并于2009年1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11日,美盛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美盛嘉吉商标。日前,商评委作出裁定,撤销王某注册的美盛嘉吉商标。

    美盛公司的主要理由是,自己在先注册的美盛和嘉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美盛嘉吉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王某明知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仍注册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模仿。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美盛嘉吉商标由被申请人王某于2005年9月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类氮肥等商品上。美盛商标由美盛公司于2004年8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等;嘉吉商标由美盛公司关联公司嘉吉公司于1996年8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也是第1类肥料。商评委认为,申请人美盛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美盛和嘉吉商标在肥料等商品上已经使用。被申请人是美盛嘉吉化肥(天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所在行业相同,且双方有过商业联系。因此,被申请人王某理应知晓申请人的美盛和嘉吉这两件商标,其注册美盛嘉吉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同时,王某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美盛嘉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足以与美盛和嘉吉两件商标区分。综上,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美盛嘉吉与引证商标美盛与嘉吉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美盛嘉吉予以撤销。

    美盛公司有关负责人对这一裁定结果表示满意,并指出,随着美盛商标的知名度日益提高,“搭便车”的不法行为也越来越多,美盛公司的维权之路仍很漫长。美盛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表示,美盛公司是中国外商投资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的会员,公司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加大自身品牌保护力度,进一步提升美盛公司客户和消费者的信心和满意度。□少 博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案例:“惠爾康”商标争议案例评析与思考
案例 | 2017商标代理机构典型案例及点评
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代理人的理解
2014(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典型案例1
无讼阅读|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无效宣告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迈克尔·乔丹怎样看待中国最高法院的判决?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