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出土明代申明乡约碑解读
董涛 朱明亮
2011年,兖州颜店镇袁庄四村自来水改造工地出土一通明代申明乡约碑。该碑刊于明嘉靖元年六月(1522年),座佚,通高85厘米、宽62厘米、厚19厘米。碑体四角分布四圆穿孔,系为后人利用该碑另作他用时所凿刻。碑额圆首,上横镌“滋阳县西土娄社”七大字,正文正书15行,满行34字。兹录文并作简要考述。
录文:
据碑文可知,此碑系立在西土娄社的滋阳县申明乡约告示碑。告示文字被全文镌刻在该碑上,其内容涉及到乡约的创建、组织及其功能与作用等方面。告示文中特别强调了乡约教化主体约正、约副三人的德行,提出了设立善恶簿、每月一考查的教化方法以及“劝善惩恶、兴礼恤患,以厚风俗”的教化目的,并且为了保证可持续性,希望通过“立社学、设教读,建社仓、积粟谷”的方法来解决。立社学,重在教育未成年子弟;建社仓,则侧重于乡间救济。作为官倡民办乡约,文中所述乡约与社学、社仓的结合,反应了明代以乡约为中心的乡治体系的日臻成熟。
乡约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一种基层组织,不同于现代的日常话语中的“乡规民约”,乡约有一整套的组织机构、有定期的聚会,其主要目的在于社会教化。据现有的资料考查,乡约渊源于周礼读法之典,滥觞于北宋熙宁九年陕西蓝田吕大均兄弟所创办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乡约——《吕氏乡约》,进一步发展于明清时期。关于明代乡约的发展,曹国庆在《明代乡约发展的阶段性考察》(见《江西社会科学》,1993年第八期)一文中,将其分为洪武至宣德(1368—1435年)的酝酿期、正统至正德(1436— 1521年)的初步推行期与嘉万之后(1522—1644)的兴盛期三个发展阶段。明世宗嘉靖初,礼部檄文天下,举行乡约,乡约遂开始在全国盛行。滋阳县申明乡约告示碑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下所刊立。作为同里乡民共同遵守的规约,当时是以政府公文的形式下发全国各县传抄张榜公示或勒石记之的。因此,该碑与全国其他地方出土的立于嘉靖年间的乡约碑在内容上雷同,只是在立碑者、立石年月等方面略有差异。
碑文起首处所述“钦差山东等处地方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陈”,“陈”是指陈凤梧,其于正德十六年五月,由河南按察使升山东左布政使;正德十六年十一月,由山东左布政使升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山东;嘉靖二年八月,惕理南京都院事(见《明世宗实录》卷二辛未条、卷八丁丑条、卷三十癸亥条)。
立碑者滋阳县知县张環,字德润,河北垣曲人,正德末年由举人知县事,有德政,见载于清康熙十一年版《滋阳县志》卷三《政事部·宦绩》、光绪二十四年版《滋阳县志》卷七《宦绩列传》、民国版《滋阳县志合编》卷七《宦绩列传》,三志所记德政内容略有差异。其知滋阳县事时间也有不同,康熙版县志为正德十二年、光绪和民国版县志均作正德十一年。
康熙十一年版《滋阳县志》卷三《政事部·学校社学》附录有同为张寰立石的《乡约碑记》一文,其文与该碑告示文对勘略异。一是碑记起首略去“兖州府滋阳县”;二是立石时间碑记作“嘉靖元年五月日”,而该碑则为“嘉靖元年六月日”;三是碑记未明立石位置,此碑则明示立在西土娄社。二者的异同正说明两碑是分立于两地的申明乡约告示碑,同时也直接印证了县志载张寰德政中于“二十四社分设乡约公所,令民息讼以厚风俗”这一事实。
该碑今出土于颜店镇袁庄四村,可推知袁庄村在当时属西土娄社。但清康熙版《滋阳县志》卷二《人民部·社集》和光绪版《滋阳县志》卷三《里社》,均将该村记于旧县社条下。此碑为行政区划演变研究提供了实物资料。
乡约作为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与教化的一种重要形式,最终是为了达到改善乡里风俗的目的,其对于现今当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选自《兖州春秋》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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