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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广告的审查提示

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广告的审查提示

(2021年12月16日上海市广告协会编制发布)

近来,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严重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精神,上海市广告协会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指导下,对涉及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内容的广告提出以下自律审查提示:

一、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儿童青少年时期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发布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的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并不得使用“康复”、“恢复”、“摘镜”、“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表述或者降低近视度数的画面、视频等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二、发布涉及治疗近视的科目和诊疗技术的医疗广告,广告主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送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三、发布涉及治疗近视功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主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送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四、发布涉及含有“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应当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内容送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取得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普通食品或者不具备“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缓解视疲劳功能”、“改善视力”等功能性宣传,也不得借助宣传如“叶黄素”“花青素”“维生素A”等原料成分的功效明示或者暗示具有近视防控作用。

五、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其他任何商品或者服务包括眼镜配制在内等广告均不得涉及近视治疗的内容,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可以降低度数、治疗近视等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的内容;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进行营销宣传欺骗消费者;不得借用患者或者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上海市广告协会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广告审查责任,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服务的广告依法严格审查把关,防止欺骗和误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的虚假违法广告得以发布。也提醒广大儿童青少年家长不要轻信能够“降低度数”、“治愈近视”的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科学护眼,正确选择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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