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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商品房销售的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商品房销售的投诉?

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但实际工作中,12345热线办公室仍以合同纠纷和消费者维权争议属于市场监管职责为理由,将商品房销售纠纷转交市场监管部门,该怎么处理?另外,领导以“除了法律规定,还有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为由让我们处理此类投诉怎么办?

答:《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已于2017年10月27日废止,原《合同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可以调解,但《民法典》已无调解二字。市场监管部门已无合同争议调解职责。

2013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关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是这样表述的: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一些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对“生活消费”理解不一,对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是否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有不同认识,建议予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关系,则受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同时“生活消费需要”的表述涵盖范围较宽,可以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此外,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纳入本法调整,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形成共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暂不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暂不适用于商品房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不能以该法处理商品房买卖的维权争议,更别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了。

综上,市场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和维权争议应该不予受理。

至于领导以“除了法律规定,还有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为由让处理,那就处理呗。如果工作中遇到有夫妻离婚的情况,通过您的调解让人家和好如初,也是对社会有益的事情。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与市场监管职责无关!

山东省庆云县市场监管局   张世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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