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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为进一步警示化妆品经营主体,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在此发布2021年度平顶山市化妆品经营领域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一、鲁山县某酒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违法情形:
 
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酒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为消费者提供的沐浴露、洗发液标签上均未标注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内容
 
处罚力度: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六、七项,第四十二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洗发液2500瓶、沐浴露3000瓶
罚款10000元
 
二、卫东区某护肤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情况:
 
2021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区放有标示“LANCOME”“CLINIQUE”“TERRAKE”等无中文标签的“兰蔻”牌清滢柔肤水、“倩碧”牌卓越润肤乳、“天芮”牌温泉卸妆乳等化妆品28瓶,上述化妆品经核实,均未备案,该店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营业执照》、进口化妆品备案证、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等资质材料,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处罚结果: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相关化妆品,罚款32000元
 
 
三、新华区某日化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儿童化妆品案
 
违法事实:
 
2021年3月25日,在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营业场所内摆放的“哈罗闪婴儿净护二合一洗发沐浴露”等四种化妆品已超过限用日期。上述产品能够提供供货者相关资质。
 
处罚结果: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相关化妆品,罚款12000元
 
四、叶县某商场经营儿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19日,在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对叶县某商场营业场所化妆品区随机抽查“宝宝夏日隔离防护乳套装”、“肌司研水滋养水盈补水面膜”(黑臻版)、“肌司研三部曲深海珍秘保湿面膜套组”、“层层水润秀发水感光泽”、“完美芦荟胶”、“东方宝石埃及艳后去屑调理洗发乳”、“阿迪达斯男士控油劲爽去屑洗发露”等7个产品,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并在现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结果: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20000元
 
五、郏县某百货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7日对该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其营业场所内摆放的“拉芳莹亮护卷弹力素”等四种化妆品已超过限用日期。另在营业场所抽取在保质期的“六神止痒花露水”等两个化妆品,当事人在采购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并在现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结果: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相关化妆品,罚款20000元
 
六、湛河区某育婴店经营儿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0日,在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在湛河区某育婴店营业场所抽查“婴儿牛油果水水霜”(生产批号:20210115B)、“宫中秘策 清爽防晒乳液”(生产批号:20210108)两个化妆品,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并在现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结果: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10100元
 
七、叶县某孕婴童专卖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21日,在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区发现放有标识“pigeon”的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6瓶、密语婴儿海藻滋养霜4瓶,上述两个品种均不能提供供货者资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相关凭证,并在现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处罚结果: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相关化妆品,罚款20000元
 
八、某公司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案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7日对叶县某化妆品店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该店营业场所落地窗玻璃上张贴的CAF肌肤新活源泉眼部护理组合宣传海报内容显示:“1天平干纹/3天祛黑圈/7天收眼袋/28天紧弹润亮”。该广告的发布者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用证明
 
处罚结果: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50000元
 
九、叶县某文化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案
 
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3日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叶县某文化用品店检查,发现该店销售有两批次标示生产企业为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的“黑人牙膏”。经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鉴定以上牙膏假冒该公司名称、地址及注册商标
 
处罚结果:
 
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罚款20000元
 
十、叶县某美妆店经营使用超过限用日期的甲油胶案
 
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23日,对该店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使用的“奥贝妮甲油胶”,生产批号:2016120101,保质期36个月,出品商:广州鼎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共一盒6瓶装,经计算已超过限用日期
 
处罚结果: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相关化妆品,罚款20000元
 
来源:平顶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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