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璞琳有关消费维权、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原创文章(不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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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过程中已先行销毁违法侵权商品的,还应作出没收处罚吗?
黄璞琳
问题:《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经营行为设定了没收违法产品或者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若行政机关调查处理过程中,因涉案违法侵权商品易腐烂变质等原因,而由当事人在执法机关监督下先行销毁,或者经当事人同意由执法机关依法先行处理销毁的,是否还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相关违法侵权商品作出没收处罚决定?
看法:如果是当事人自己销毁(包括在执法机关监督下销毁)的,宜在事实认定和处罚裁量时如实说明当事人已销毁涉案违法侵权商品的事实,无需再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因为作出处罚决定时,涉案违法侵权商品已经不存在,且销毁行为是当事人自己实施的。
如果是执法机关经当事人同意先行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则宜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并应当以适当方式注明已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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