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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美容店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处警告及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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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1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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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县龙山街道浙北商业广场18幢7号对**奈美美容店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店内吧台上摆放有价格宣传牌,内容宣传美容服务项目的原价、体验价和次卡价,包括以下6款优惠活动内容:“面部深层清洁原价:1980元体验价:980元次卡3/3980元6次/5980元12次/9980元”“痘痘肌修复原价:1280元体验价:680元次卡3/2980元6次/4980元”“毛囊清洁术原价:268元体验价:98元次卡3/320元6次/520元12次/1200元”“眼球SPA原价:268元体验价:98元次卡3/320元6次/520元12次/1200元”“蛋白深层补水原价:128元体验价:68元次卡3/298元6次/498元12次/980元”“雨淋SPA原价158元体验价:78元次卡3/298元6次/498元12次/980元”。以上促销活动未标注促销期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促销美容服务原价的销售记录。

经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美甲美睫、生活美容服务项目的销售经营。为吸引顾客促成交易,当事人设计价格促销展示板摆放于店内吧台,将未实际成交过的价格宣称原价对顾客宣传,按照活动价格与原价折算,促销优惠处于3.2折至5.3折区间,宣传内容中未标明促销时间。据当事人陈述,促销从2022年上半年开始持续至今,因当事人未规范建立销售台账,促销活动期间成交情况无法查明,同时,因生活美容服务项目售价系市场自主调节,无法确定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关于原价价格宣传以及当事人无法提供原价消费记录等情况;2.2023年3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熊**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关于宣传原价相关商品及销售等情况;3.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和身份情况。4.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销售转账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开展促销活动成交情况。2023年0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监罚告〔2023〕3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为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宣传正在销售商品的原价和活动价,经营场所无相关原价消费记录,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省**农村合作银行金陵路营业部(银行地址:,账户:**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2010**6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者(此处填入具体内容)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3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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