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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范例: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食药监食罚〔2017〕3号

当事人:××酒楼(经营者:王×)

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邮编:××××××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王×    性别:男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对你单位购进的米粉进行监督抽样。《食品检验报告》(编号)显示,被检米粉的铝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3日将上述《食品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你单位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的米粉是你单位于2016年12月7日从××米粉摊购进的,该批米粉共购进了10kg,购进价为4元/kg。该批米粉主要用作食品原料制作炒粉,除被我局抽样的2.5kg(抽样费为4元/kg)外,其余米粉已制作成15份炒粉售出,售价为10元/份,货值金额为16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针对你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相关证据

《××省省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食品检验报告》(编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单据;××酒楼《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酒楼负责人王×身份证复印件;××米粉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涉案食品货值较小,你单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7〕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整;

2.罚款6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6160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3月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食品药品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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