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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违法广告内容触犯多条《广告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发布的同一条广告的内容违反多个《广告法》规定,此类现象在执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对这种违法广告在行政处罚中是针对所有的违法行为逐一进行处罚,还是适用“从一重处的原则”来处理,存在争议。

之所以一则违法广告可能出现触犯多条《广告法》规定的现象,是由于《广告法》及相关一系列部门规章中涉及广告内容准则及广告行为规范的规定有上百条,有时一则广告中呈现的内容非常多,不同内容可能触犯《广告法》不同规定,甚至其中相同的内容也会触犯《广告法》不同规定。如某当事人利用电视发布的一则违法医疗广告,广告费用为1万元,该广告既属于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广告,同时广告内容中还存在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用语的广告法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广告违法行为;广告内容还存在虚构获奖荣誉等虚假内容。对于此类同一违法广告中存在多个违法内容,分别违反多条法条的情形,如何处理值得探讨。

《广告法》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各不相同,甚至相差较大。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共存问题,究竟应当“择一从重处”还是“合并处罚”,有两种完全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视作一个整体行为,不宜分开进行处罚,应根据“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对同一个当事人的同一个事实行为不宜累计合并适用多项罚则分别处罚(款),以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吸收其他违法行为,选择处罚较重的罚则实施处罚,比较公平合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当事人发布广告中的违法内容来分别处罚,不应该将当事人发布一个违法广告的行为视作一个违法事实,而应视为多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广告中有多少违法内容,就应严格按法律条款对应条文分别进行处罚,除非法律规定不同的违法内容适用同一条罚则方可以合并处罚。

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法律规定明确了一个违法行为只要触犯两个以上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且均规定可以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则只能给予一次罚款。上述规定虽然没有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除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者限制,但对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产生多次罚款的,也可考虑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处理。

第一,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应从行为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完整性来分析,不需要进行法理的探究,依据人们平时的经验和常识即可识别。显而易见,当事人发布一则具有多个违法内容表现的广告属于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多个违法行为,不宜多次合并计算行政罚款。

第二,在行政处罚时,要将经查明的所有违法行为逐一列明,适用“从一重处原则”,并不意味对其他被吸收处罚的违法行为不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和评价。

第三,由于当事人发布的同一条广告违反《广告法》多处规定,同时构成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表现,在处罚时要视为具有从重情节,综合考虑《广告法》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后进行选择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四,《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包括罚款之外的处罚方式,《广告法》规定的除罚款之外的其他处罚方式,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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