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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一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吗?


1994年《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都禁止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立法者本意应当是,基于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商业广告中使用“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就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也容易误导消费者,还可能不正当地贬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注1】。但是,商业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为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宣传,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广告法》用不同的法条,分别禁止并处罚虚假广告和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也说明绝对化广告用语与虚假广告是有区别的,不能当然地将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宣传认定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也不能仅因为特定情形下不会引人误解而否定相关用语属绝对化用语。

本文认为,在特定时点、地域、行业,某类商品或服务的销量第一、某项技术最为先进、某项商品性能最好,有可能是一种客观状态或客观评价。经营者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使用绝对化用语介绍其商品服务在特定时点、地域、行业的客观状态,如介绍某品牌商品某一年度在全国同类商品中销量第一的,一般不会引人误解。若不能证明绝对化用语构成描述错误或虚假、定论不科学,或者属于作片面宣传、使用歧义性语言等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情形,就不应认定此类情形下使用绝对化用语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但是,若经营者在未限定时点、地域、行业的情况下,使用前述绝对化用语宣传其商品服务的销售量、美誉度等信息,或者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使用前述绝对化用语宣传其商品服务在特定时点、地域、行业的销售量、美誉度等信息,对消费者交易决策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就应当认定为足以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在益加益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110号二审民事判决【注2】,就一方面认为,益加益研究所使用含有最高级的词汇对其产品进行宣传,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符合客观事实,构成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还认为,益加益研究所使用“每一次榨油技术都引领我国榨油机行业的方向”和“不能给您最低的价格,只能给您最高的品质”的宣传用语,这样的宣传用语虽然具有一定的夸张成分,但是,其更多的是表彰其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特点和良好的品质,对于该领域普通的消费者而言并不会造成误导,尚未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在瓜子二手车直卖网“遥遥领先”不正当竞争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53730号《民事裁定书》【注3】,则认为:被申请人指出了统计数据的来源依据与相应统计时段的“2017年上半年在中国二手车市场的成交量排名遥遥领先”类具体表述广告语,相关机构已明确否认提供过此类数据支持。鉴于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时空中的绝对静止事实或状态,在行业运营正常的状态下交易量数据也应当是动态变化的,不存在没有一定时空范围的绝对静止的统计数据,在缺乏特定统计时段的特定统计地域或领域的统计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对动态变化的交易量情况笼统地使用“遥遥领先”的静态性绝对性表述也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因此,被申请人诉争的广告语,目前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涉嫌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注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版:经济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应当是绝对化的。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

【注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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