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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明抽奖物品使用权价值计算方法

关于奖品价值,应当采用同期同类商品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折算,但对于物品使用权的奖励,应当直接按物品价值计算,不再进行折算

今年5月1日,龙岩国贸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报纸、户外广告等方式宣传其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根据抽奖规则,开盘当日认购的客户可参与宝马X1(使用权)抽奖,最高奖奖品为一辆时尚型宝马汽车(BMWX118ih)。活动当日,该公司从10名交纳意向金的客户中随机抽出中奖者。经查,此型号宝马汽车的裸车价格为20万元,该公司对此价格无异议。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所设最高奖的价值超过了5000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八条第五款,以及《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新罗区工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极大丰富,而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搞抽奖是经营者快速聚“人气”的有效方法之一。

房地产开发商违法搞“买房抽汽车”,此前已有不少处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来看,大多数违法者并非不知道5000元的奖品价值上限,但为了规避处罚,经常想出各种“规避”方法。抽“使用权”,就是常见的“规避”方法之一。

实际上,早在1999年4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79号)中就明确:“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均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请注意,此处所指的超过5000元,不是指使用权的折算对价,而是指奖品的整体价值。因此,所谓抽汽车使用权的做法,并不能绕过5000元的限制。

本案中,当事人开展“买房抽汽车”有奖销售活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也违反了总局上述《答复》的精神。《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本案办案机关按照涉案宝马汽车的当地同期市场价格来计算当事人所设最高奖的价值,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较为完备,在案件来源、案件事实、证据列举、执法程序、处罚说理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表述。在定性说理方面,处罚决定书明确了有奖销售对市场竞争秩序有双重影响,将当事人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了对方的违法之处。不足之处在于,处罚决定书没有详细表述当事人与其所销售楼盘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也没有对当事人关于抽使用权的做法进行深入描述和回应,有一定缺憾。但从整体来看,该处罚决定书的层次较为清晰,说理较为充分,可为其他办案机关参考借鉴。

□案评人 王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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