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藏品广告的审查提示
(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广告协会编制发布)
根据《广告法》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发布收藏品广告的,应查验下列广告证明文件,不得在广告中出现未能提供依据或者未经证实的内容: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
2、广告中涉及的相关经营范围需要国家专项行政许可的,查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文件;
3、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其生产经营需要国家专项行政许可的,查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文件;
4、其他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二、在收藏品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破例批准”、“打破惯例”等广告用语。使用“XXX收藏”、“XXX鉴定”、“XXX检验”等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的,应当查验该单位、团体、组织或者个人出具的许可使用其名义、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等书面材料。
三、发布各类收藏品广告必须要有明确的广告标记,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收藏品广告,不得使用“热点追踪”等标题误导消费者。
四、各类收藏品广告中不得含有诸如“必将一路飙涨”、“升值潜力无限”、“市值很可能一跃千里”等无根据的升值承诺或者含有投资回报的内容,不得使用“最佳”、“最高级”、“顶级”、“极品”等绝对化用语。
五、加强对人民币、金银纪念币收藏品广告的审查。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纪念币是限量发行、具有面值的国家法定货币,应当由中央银行及其他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纪念章、纪念品等不得谎称为纪念币。
六、发布经销流通人民币(即第四、第五套人民币及纪念币)收藏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的企业。发布经销含有流通人民币的纪念册等装帧人民币商品广告的广告主还应该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装帧流通人民币经营许可证。
七、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人民币图案。此图案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历年来发行的所有版本人民币的图样;使用的方式包括使用完整的人民币图样,也包括使用局部以及变形使用人民币图样。收藏品广告中包含有流通人民币或者不流通人民币商品销售的,也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人民币图样来展示所销售人民币商品。
八、不得将使用“等面值兑换”、“等额兑换”等名义销售非人民币货币收藏品广告。
九、加强对各种集邮品广告的审查。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等是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邮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在各种材料、介质的制品上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由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具有特定内容画面,有“中国邮政”或者“中国人民邮政”字样和邮政资费面值等邮票基本特征组成的图案)或者连带其他基本特征的邮票图案印件制作贵金属镶嵌制品,必须经过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非邮政集邮经营部门不得仿印邮票图案制作集邮品。发布各种集邮品广告,应当查验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发行、审批文件,各类仿制邮票不得谎称为邮票、个性化邮票不得谎称为纪念邮票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人民币收藏品广告,应当查验广告主的相关许可证明,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许可证明,或者仅持有上级公司证明或者以委托合作等方式使用其他企业的证明的,均不得广告代理和发布。
由于各类收藏品价格高昂,其广告内容虚假违法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危害和谐社会的建设,各媒体单位及广告经营单位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严格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布虚假违法收藏品广告的广告主、未依法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都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参考:《广告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纪念币立项、设计、生产、发行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广字(2009)85号《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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