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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只因药店“店长推荐”!

热销、抢购

店长推荐、无效退款

……

你是不是也经常在药店

或者一些公众号里面看到

这些字样的广告

你以为这只是很平常的一种营销手段

其实

这些行为已经违法了

是要遭罚款的哦~


案例

今年5月,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了“店长推荐”字样。本来是为了让广告看起来显得更加权威,没想到,就因为加上了“店长推荐”这四个大字,这家医药连锁企业接到了由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开出的5000元罚单。

为什么呢?

这种广告以前不是随处可见吗?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其中第十一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包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上文所述的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行为正是违反了这一点,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因此市监局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除了“店长推荐”外

还有一些常见的药品宣传手段

也被纳入违法行为

经营者一定要注意

这些行为也属于“雷区”

1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2

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

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4

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5

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6

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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