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蜂言蜂语HR社群收到了HR小张为老板省钱不成却踩坑,奖金泡汤的坑爹故事。故事还要从无良商家的超低价营销策略讲起:
以超低价吸引用户,一旦将员工社保关系转移过来便失去主动权,隐性收费分沓而至。企业如梦初醒,原来天底下并没有便宜的好事,顿觉头顶一抹绿,一不小心还是被当韭菜收割了。员工社保关系不能随便转移,就只能认倒霉了吗?如果在消费合同中事先告知消费者某些服务应加不合理的服务费等,则属于合同行为,并且所规定的内容条款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新消法实施后,企业不可能再在消费合同中事先告知消费者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但是在结算时收取消费者各种名目的费用。这种行为便是隐性收费。选择权不仅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义,也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不仅是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消费者的核心法定权利。公平交易权的实质是消费者与人事代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大致对等,即消费者支付的对价与人事代理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大致相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险一金开户:除了国家另行收费的项目 如工本费等费用 其他都不应当收费;退休待遇办理:到退休年龄企业要承担的费用要收费,如,独生子女费、一次性发放给员工的退休待遇等,应由企业承担;工伤鉴定办理:员工是自己的派遣代理员工,在自己公司缴费,出现工伤应第一时间办理工伤认定,紧急安排救治,甚至发放相应预付款。合同上服务内容清晰标准化、服务收费透明合理,要可选择,不能有霸王条款。后续理赔、报销应负责到底,国家没有另行收费的则不应加收费用。假如出现紧急情况,则优先紧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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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人事代理企业“隐性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消费者可要求某些人事代理企业返还加收的服务费。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消费者与社保代理企业之间存在消费合同关系,但社保代理企业并没有在消费合同中提前告知消费者需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而是在结账时向消费者索取。这种情况下,因人事代理企业未于订约时有其这样的意思表示,故收取服务费的要求不成为契约内容。因此,消费者不用支付加收的各种名目的服务费。若消费者已支付,人事代理企业的“隐性收费”行为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退还所收的不合理费用。为维护契约内容形成自由磋商达成合意的最低限度,社保代理企业应明示或以其他合理适当方式,告知消费者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契约,使消费者理解并接受格式条款之内容。若即使社保代理企业将格式条款的内容明示给消费者,但消费者不接受,也不能达成消费契约,两者缺一不可。在各地审批劳务派遣资质以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方面,应规范其协议内容,服务应标准化、价格透明化,才能使其取得服务资质。同时,社保代理企业应加强诚信建设,使消费者明白消费,而不该“先斩后奏”收取“隐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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