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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华:秦简所见“敖童”考辨

秦汉研究专辑

秦简所见“敖童”考辨

王冠华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摘要:学界对于秦简中的“敖童”讨论很多,有成童说、豪童说、身高达到标准而未傅籍说、游童说等,在具体内涵、身份地位、涵盖范围等基本问题上分歧很大。仔细辨析新出秦简资料,“敖童”意为“游童”,是十七岁以下未傅籍者。“敖童”一般情况下不用服役,相对于国家来说就处于“敖”或曰“逸”的状态,并无身份低贱的含义。秦简体现的对于“敖童”的关注,源于当时“治国之道在于使民不敖游”的认识,是法家遵行此道所制定政策的产物,是当时国家努力务民于耕织政策的体现,反映了自战国开始统治者采取各种办法将民众束缚在土地上,将民塑造为“农民”的不懈努力。

关键词:敖童   游童   敖民   治国之道   务民于耕织

一、问题的提出

“敖童”一词的集中讨论始于睡虎地秦简中“匿敖童”和“敖童弗傅”的相关记载,近年来岳麓书院藏秦简公布的秦律部分又有相关的律文。结合相关资料,学者们对其具体内涵进行了较为仔细的探讨,历时虽长,但仍众说纷纭,主要有成童说、豪童说、身高达到标准而未傅籍说、游童说等几种意见[1]。

较早出土的秦封宗邑瓦书已经出现了“敖童”一词,但限于材料,很少讨论[2]。直到云梦睡虎地秦简出土之后,其中《秦律杂抄》和《法律答问》部分都出现了“敖童”的相关记载,才引起注意。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有[3]:

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䙴(迁)之。·傅律。(33)

《法律答问》又有[4]: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165)

这两条文字学者讨论已经很多。第一条律文表明匿敖童和占癃不审的的行为小吏都要受处罚,第二条解释了“匿户”及“敖童弗傅”行为的可能后果。这两条文字表明“敖童”到一定阶段需要傅籍,傅籍后要接受国家徭使、出户赋。对于敖童的具体含义,整理者(1977年线装本)最先提出解释:“敖”是“健壮”的意思,敖童疑是傅籍前的男子,并以唐代的“中男”作类比[5]。同时又提出“一说敖义为遨游”,认为是汉武帝时常征发从军的“恶少年”,即“游童说”[6]。此后又出现了身高达到标准而未傅籍说、成童说、豪童说三种意见。高恒提出“身高达到标准而未傅籍说”,认为“敖童”是身高已到傅籍年龄的儿童[7],随之也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秦傅籍的身高标准[8]。整理者(1990年精装本)又提出,“敖童”结合贾谊《新书·春秋》“敖童不讴歌”,应该理解为“十五岁以上未冠的成童”,相应语译径作“隐匿成童”[9]。持此成童说者众多[10]。黄留珠提出“豪童说”,将秦封宗邑瓦书中的“大田佐敖童曰未”与秦简里的“敖童”结合起来,并提出《说文》解“童”字为“男有罪曰奴,奴曰童”。他将“敖”读为“豪”,认为是“童”里强壮有力者,这些人需要载入名籍,享有授田,须为国家出赋役,可以充任“佐”一类的官府“少吏”,但在身份上属于特殊的“豪奴”[11]。新公布的岳麓秦简律令部分又见三则关于“敖童”的资料,涉及“小敖童”、“敖童未傅”、“敖童年十五岁以上”等表述,引起了新的讨论。有学者在“豪童说”的基础上继续讨论[12]。也有学者结合新见资料重申敖童就是“大童”,年龄在十五岁至十七岁,已在官府登记注册,但不能被官府擅自征召、像成人一样地服役,唯遇紧急任务才可征用,可服小役[13]。

梳理以上观点,令人不得不思考以下问题:“敖”字究竟何意?“敖童”身份与奴婢、私属有多大程度的不同?“敖童”年龄范围为何划定为十五到十七岁?为何秦律同时出现“小敖童”、“敖童未傅”、“敖童年十五以上”等表述?以下试再辨析新出岳麓秦简中的相关资料以解释这些问题。

二、秦简所见“敖童”资料再辨

如前所述,岳麓书院藏秦简律令部分新公布后,又见有三则关于“敖童”的资料[14]:

①匿户弗事、匿敖童弗傅└,匿者及所匿,皆赎耐。逋傅,赀一甲。其有物故,不得会傅,(078/2072)以故逋,除。(065/2043)[15]

②(徭)律曰:兴(徭)及车牛及兴(徭)而不当者及擅倳(使)人属弟子、人复复子、小敖童、弩,乡啬夫、吏主者,赀(147/1232)各二甲,尉、尉史、士吏、丞、令、令史见及或告而弗劾,与同辠。弗见莫告,赀各一甲。给邑中事,传送委输,先(148/1257)悉县官车牛及徒给之,其急不可留,乃兴(徭)如律;不先悉县官车牛徒,而兴黔首及其车牛以发(149/1269)(徭),力足以均而弗均,论之。(150/1408)

③●(徭)律曰:发(徭),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必先请属所执法,郡各请其守,皆言所为及用积(156/1295)徒数,勿敢擅兴,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属、奴及不从车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县勿敢倳(使),節(157/1294)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觉(学)觉(学)室,令与粟事,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158/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癃)病母居者,皆勿行。(159/1231)

①的规定较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略有不同,规定了“逋傅”的相关情况以及处罚与否。对比来看,前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的“匿户”为“匿户弗事”的简称,“匿敖童”、“敖童弗傅”的表述也并不完整,完整应为“匿敖童弗傅”。律文并不是说所有敖童都要傅籍,而是说不得隐匿达到傅籍标准的敖童,可以理解为“仍匿为敖童而不傅籍(以逃避赋役)”。“敖童弗傅”是“匿户”的一种,因此前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用同一句话来解释两种行为。②的内容与兴徭相关,这里的表述是“小敖童”,且与“人属弟子”、“人复复子”、“弩”等身份并列。“人属弟子”或简称“人弟子”,指私人招收的弟子,与官府弟子相对;“人复复子”或称“人复子”,指免除徭役者之子。“小敖童”整理者以为或称“敖童”,指未达到傅籍年龄的男子。律文后半部分记录的是“传送委输”的相关规定。③规定的是发徭征发何种人群及相应程序,体现了以下几点:县不得擅自役使“敖童、私属、奴及不从车牛”,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免老”与“敖童未傅”并列,表明敖童未傅与免老者一样,一般情况下是免役的。但紧接着表示敖童年十五岁以上者和史子未傅先学学室者都可以在载粟之役中被征发。接下来规定敖童行粟,如果是独子并与免老的父母居住,或者与癃病的母亲居住的,可以不被征发。汉初《二年律令》中相关表述作“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罢癃者,皆勿行(408)”[16],对比来看有“免老”与“睆老”、“父母罢癃”与“癃病母”的区别,可见在免行粟标准上,汉初稍宽松。敖童可免行粟也表明“敖童”有独立的家庭,似乎并不是依附于主人的奴婢性质,其身份恐怕并不低贱,与私属、奴婢有本质区别。就“私属”群体的情况来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规定汉初“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事之如奴婢”[17],可见“私属”不需要承担赋役,也不需要承担算赋,仍然有主人财产的性质。但“敖童”到傅籍年龄后要载入名籍、可享有授田,本身也要接受国家役使。敖童虽然与私属、奴并列,但并列并不能说明性质类似,人属弟子、人复复子、弩亦与之并列,还与免老并提。或许私属、奴不能擅自役使的原因是他们具有私人财产性质,车牛亦如此,敖童则是因为他们还不能像成年正常服役的人一样程度地被役使。四者并列,是强调在役使特殊群体的时候,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

岳麓秦简材料值得注意的还有两点。首先是“小敖童”和“敖童未傅”的表述。学者多注意到张家山汉简中有关传送委输的规定中出现“小未傅”的例子:“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412-413)。而岳麓秦简的规定是“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县勿敢倳(使)”。因此,学者提出“小敖童”和“小未傅”构词方式相同,含义也应该一致,又提出“敖童未傅”和“小未傅”内涵一致,特指15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未傅籍男子[18]。秦汉年龄分层的大小之别,一般据汉代情况认为是15岁以上为大、14岁以下为小。又,“秦及汉初或存在以'傅’划分大、小的方式,'小’(或言广义的一面)包括十五岁以上的未傅籍群体”[19]。“小敖童”特指15岁以上未傅籍男子的解释与此均不合。“小未傅”一词被认为“兼具自然身份和社会身份,反映了秦汉赋役征派由徭役制度和爵制共同规定的史实”[20],“敖童未傅”在构词上或许与之类似。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③中律文特意强调“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岳麓秦简律令中类似的表述还有“室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其从诱者年自十四岁以上”、“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岁以上”、“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21]等,究其内涵可知,律文规定作“××(身份)年××(年龄)以上”的表述时,“××(身份)”的年龄范围并不只是“××(年龄)以上”。也就是说,“敖童”也包括15岁以下者。此外,汉初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中有[22]: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節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412-413)

汉初载粟之事,役使的是“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公大夫是第七级爵,据《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364)”[23]傅之。公大夫的限定令人联想到高帝五年诏中“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的文字,或有比较观之。由此可见《二年律令》规定的汉初载粟之事役使范围是非常广的,涉及到大多数15岁以上未傅籍者。尽管汉律对秦律有改易,但对比岳麓秦简徭律律文来看,“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和“敖童年十五岁以上”,无论其具体含义之别,应无大的变动,所涉及的役使范围应该大体一致[24]。此前“身高达到标准而未傅籍”的说法将“敖童”限制成了较小的群体,恐不合适[25]。

陕西户县出土秦封宗邑瓦书亦见有“敖童”辞例,也可稍作辨析。先录其文字如下[26]:

四年,周天子是卿夫=(大夫)辰来致文武之

酢(胙),冬十一月辛酉,大良造庶长游初命曰:“取

杜才(在)丰丘到潏水,以为右庶长歜宗

邑。”乃为瓦书,卑司御不更顝封之,曰:

“子=孙=,以为宗邑。”顝以四年冬十一月癸

酉封之,自桑□之封以东,北到桑匽(堰)之

(正面)

封,一里廿辑。

〔中空三行〕

大田佐敖童曰未,史曰初。

卜蛰,史羁手,司御心,志是霾(埋)封。

(背面)

瓦书所记载的是为右庶长歜封宗邑之事,担任大田佐(“大田佐”即农官大田的“少吏”)的未即在此次踏勘工作中任事[27]。这表明“敖童”一词出现时间较早,这一点应当引起更多的注意。有学者据此,并联系睡虎地秦律有“除佐必当壮以上,勿除士五(伍)新傅”的规定,认为此处的敖童未应在30岁以上[28],恐不合适。此材料记载的是秦惠文君四年事,未知当时规定如何[29],亦可能是特例而有意写出其身份,不能因此论定敖童的年龄范围[30]。实际上秦汉时期亦常可见少年吏的例子[31],甘罗“十二为上卿”的故事为人熟知,石奋也曾经“年十五,为小吏,侍高祖”,翟方进年十二三就“给事太守府为小吏”,周防“年十六,仕郡小吏”,张既“年十六,为郡小吏”,还被称为“儿童”、“童昏小儿”[32]。此种情况甚多,兹不赘举。前举已可证明未傅籍者担任大田佐并非不可能之事。

综合来看,秦简中的敖童到傅籍年龄后要载入名籍、可享有授田,本身也要接受国家役使,其身份地位有别于私属、奴婢之类,其年龄范围依当时秦傅籍年龄为十七岁以下。当时存在以傅籍区分大、小的情况,“敖童”应就是未傅籍的“小”。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既然秦律中已经存在“小”、“未傅”的术语,为何又要使用“敖童”的称呼?这或许是因为“敖童”是伴随着与“小”、“未傅”不同的背景而产生的术语。我们注意到,睡虎地秦简秦律中规定的各类行政标准都主要使用身高标准,岳麓秦简律令部分则出现了较多的年龄标准。先秦时期基于力役(劳动能力)而作出年龄、身高、称谓等方面的区分[33],而在具体行政的角度,或许有着“身高、年龄并用—年龄”的转换,但正如学者指出,“秦始皇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后,年龄取代身高成为征派赋役的主要依据。但身高相比年龄更能直观地体现劳动能力,因而,此后身高影响赋役征派会一直存在”,“秦汉赋役征派的依据一开始当是个复合型体系, 以年龄、身高、健康状况为代表的自然身份体系, 以爵制为代表的社会身份体系”[34]。课役身份标准的变动和混合影响或许就是秦简中存在“敖童未傅”、“小敖童”、“敖童年十五岁以上”等体现不同征派力役标准的法律术语的原因。

三、“敖童”与“敖民”

“敖”字释义,《说文·放部》曰:“敖,出游也。从出、放。”段注云:“《邶风》曰'以敖以游’,敖、游同义也。经传假借为倨傲字。从放,取放浪之意。”[35] 不过,“敖”字意思很多,《说文》讨论的有时是经传中的用法,其使用情况还可再做辨析。学者指出“敖”在战国以后的文献中极少有单用为词的,而作为“高大”的意思,“敖”在战国后期的文献中几乎没有作词用的[36]。这提醒我们注意“敖”与它字组合成词时的使用情况。战国至汉初的传世文献中,去除用为专名情况后,《战国策》中“敖”出现2次,为“煎敖(熬)”、“游敖”;《韩非子》中0次(只见于“孙叔敖”专名);《庄子》中5次,“敖游”、“敖倪”各一次,单用三次,分别用为“傲”和“遨”;《荀子》中5次,分别用为“天下敖然”、“嬴則敖上”、“讙敖(嗷)”、“敖慢”、“敖暴擅彊”;《新书》中1次,用为“反悌爲敖”。可见,“敖”仍以游、傲之意为常见,而很少见到用作“壮、大”之意的[37]。学者注意到,传世文献中仅一见的“敖童”用语出自贾谊《新书·春秋》[38]:

邹穆公死,邹之百姓,若失慈父,行哭三月,四境之邻于邹者,士民乡方而道哭,抱手而忧行。酤家不雠其酒,屠者罢列而归,傲童不讴歌,舂筑者不相杵,妇女抉珠瑱,丈夫释玦靬,琴瑟无音,朞年而后始复。

这一用例的背景是贾谊在讲述邹穆公贤明有善政,邹穆公死时,邹国百姓以及邹国附近知悉邹穆公善政贤明的人都停止正在做的事情,为此感到哀伤。文中的“傲”一般认为通“敖”,前引《说文》“敖,出游也”。游童不需服役,无所事事,“讴歌”即童谣之类,是他们的日常活动。与“敖童”相类,需要注意的是“敖民”一词,《汉书·食货志》有“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39],颜师古注曰“敖谓逸游也”,“敖民”即“游民”,指处于逸游状态的百姓,他们脱离户籍地、不承担赋役,是统治者最需要注意的群体之一。《礼记·王制篇》就有:“无旷土,无游民,食节事时,民咸安其居,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然后兴学”。在词的构成方式上,“敖民”与“敖童”是一致的,且都不服力役。结合前面讨论的身份地位和年龄范围问题,将“敖童”理解为“游童”,或许可以较好地同时解释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中的用例。

睡虎地秦简整理者提出“游童”可以对比汉武帝时期征发从军的“恶少年”,亦需稍作分析。《史记·大宛列传》有“拜李广利为贰师将军,发属国六千骑,及郡国恶少年数万人,以往伐宛”[40],《汉书·昭帝纪》又有“六月,发三辅及郡国恶少年吏有吿劾亡者,屯辽东”[41],颜师古注曰“恶少年谓无行义者”、“恶少年谓无赖子弟也”。陈直《汉书新证》注“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条,曰“恶子即后世俗称之恶少年,非专指不承父母之教命而言”[42]。学者指出,秦汉时期的所谓“少年”与“恶少年”,是城市中往往与政府持不合作态度的社会力量,他们的活动对社会治、安表现出显著的影响,在政局动荡时,他们又往往率先成为反政府组织的中坚。“少年”与“恶少年”的成分比较复杂,然而其共同的风格体现出秦汉社会放达侠勇的时代精神[43]。“少年”大约是指三十岁以下的未婚男子[44]。则“少年”、“恶少年”更多体现游侠风气盛行的一面,与“敖童”尚不相同。

“敖童”尚未傅籍,一般情况下不服力役,相对于国家来说就处于“敖”或曰“逸”的状态。“敖民”亦不提供赋役,二者都是统治者重点关注的对象。秦对“敖民”的重视渊源很早,《商君书·垦令篇》就有“官无邪则民不敖,民不敖则业不败”[45]的论述,意在强调对民众的管理首先要保证“官无邪”,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如此民不敖游而国家事业才不会失败。治国之道在于使民不敖游是当时的普遍认识。《史记·范雎蔡泽列传》记载吴起相楚:“吴起为楚悼王立法······禁游客之民”[46]。《韩非子》亦有“禁游宦之民”、“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的论述[47]。《管子·揆度篇》也有:“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之,当壮者遣之边戍”[48]。秦简有关于修缮“公舍官府及廷”的各项规定,并有经常性的工程称为“恒事”,《管子》中的“宫室”指向的也应该是为官府治宫室、服劳役。睡虎地秦简《魏奔命律》又有“叚(假)门逆旅,贅壻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一三五、二四五、二五五、二六五)”[49],恰与此相吻合。杨禾丁进一步指出,“游荡或游敖,在广义上是指不提供赋役,不一定就是逃亡”[50]。这样看来,因未傅籍而称作“敖童”是说得通的。

“使民不敖游”在法家思想中体现的更为突出,并有影响深远的实际政策。《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51]。司马贞《索隐》曰:“末谓工商也。盖农桑为本,故上云“本业耕织”也。怠者,懈也。周礼谓之“疲民”。”变法所关注的“事末利及怠而贫者”就是广义上的“敖民”。侯旭东指出,“或视此政策是在耕织结合已经较普遍的情况下出现的,恐与实际不符。观《商君书》的描述,情形正相反。应是民众在耕织上投入心力有限,产出不多。现实若如此,商鞅弟子与后学完全没有必要详细阐述耕织对于国家的好处与驱民务农的种种办法”[52]。在此背景下,削减逸游之民成为商君变法致力的目标之一,前引“官无邪則民不敖,民不敖則业不敗”即明确表明了这一点。学者对此也有很好的论述,“将民众的基本职责限定在耕织,是春秋战国以来官府长期不懈努力的目标与历史结果,不少民众力农并非自愿”,“'民’之普遍成为'农民’是在农本思想转化为统治政策后,经过国家与官府长期的制度规范与教化才形成的,耕织结合亦是在同样背景下出现的”,“授田制发挥了关键作用,法律、国家政策与官员的努力亦有直接作用。起点应是战国时期各国变法,影响最深远的是公元前4世纪中叶的商鞅变法,终点大概是在唐初”,“战国秦汉以来的历代统治者采取各种办法将民众束缚在土地上,使之成为为国家持续创造财富与劳力的工具”[53]。西嶋定生也指出,秦汉帝国的统治特征是由皇帝施行的对农民的“个别人身支配”[54]。里耶秦简也有“田时殹,不欲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16-5a)的规定[55],明确体现了统治者务民于耕织的努力,即使在传送委输之时,仍尽量保证不伤民时,有违背者亦以律令规定处罚之。秦始皇帝统一六国后,初期多次强调“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的“以农为重”观念,洞庭郡于二十七年下达的这一命令或许就是统治者观念的体现。统治者始终努力控制民众,通过奖罚来推动民众从事耕织,壹民于农战而尽量削减敖民。《商君书·农战篇》指出:“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纷纷则易使也,信可以守战也。壹则少诈而重居,壹则可以赏罚进也,壹则可以外用也。夫民之亲上死制也,以其旦暮从事于农。”[56]其所谓“壹”恰体现了统治者将民众束缚在土地上的不懈努力。统治者为达此目的,一定程度上还要与人身依附和游侠风气作争斗[57]。秦简中对于“匿敖童弗傅”行为的处罚,其目的就是保证傅籍的完成,保证民众为国家出赋役,而对逸游、逃亡者的严厉处罚也就是可以想见的。

结语

秦简中出现的“敖童”,尚未傅籍,一般情况下不用服役,相对于国家来说就处于“敖”或曰“逸”的状态,并无低贱的含义。秦王朝出于控制人口、获取赋役的考虑,对于敖童傅籍、役使等非常重视,规定细致。对敖童年十五岁以上者的征发也反映了当时认识中,十五岁以上的儿童,即使还未傅籍,也已经具备一定的劳作能力了,因而为国家所役使。秦王朝对敖童的重视,可能还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初步发展和游侠风气的盛行有一定关系。秦简所体现的对敖童、敖民的重视,背后有着宏阔的统治思想背景,可概括为治国之道在于使民不敖游,这是当时国家对民众施政的基础原则之一,秦王朝政策所尊崇的法家尤为突出这一点,自商鞅变法开始便可以看出国家壹民于耕织的努力。敖童或许就是相关政策所塑造的社会身份。至于敖童一词为何后来基本不再见到,限于材料难以详考,但推测或许与课役身份标准变动和军功爵制影响进一步加深所造成的汉律术语变化有一定联系,于是造成了“敖童”一词集中见于秦简的情况,而汉初律令以“小”、“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等表述代替之。而传世文献中贾谊的《新书》恰还保存了一点古语的痕迹。

参考文献

[1] 集释工作可参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六):<秦律杂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十一辑,2017年,第42-43页;曾宪通、陈伟武主编《出土战国文献字词集释》卷四“放”部,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2125-2134页。

[2] 较早的文章参:陈直《秦陶券与秦陵文物》,《西北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57年第1期,第68页;又见陈直《秦右庶长歜封邑陶券》,收入氏著《读金日札 读子日札》,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93-195页。

[3]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87页。

[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2页。

[5] 转引自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1页。

[6] 转引自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释文注释修订本(壹)》,第171页。持此说者可参:马非百《云梦秦简中所见的历史新证举例》,《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8年第2期,第68页;张世超《秦简中的“同居”与有关法律》,《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3期,第89页;熊铁基《秦汉军事制度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1页;杨志贤:《战国秦汉出土简帛的词典学价值》,《东南学术》2009年第3期,第135页。

[7] 高恒《秦律中的徭、戍问题——读云梦秦简札记》,《考古》1980年第6期,第532页。

[8] 相关意见可参:蔡镜浩《<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补正(一)》,《文史》第29辑,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30页;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杂考》,《中国文化研究》1997年冬之卷(总第18期),第120页;夏利亚《秦简文字集释》,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485-487页。

[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7页。

[10] 相关文章可参:黄盛璋《云梦秦简<编年记>初步研究》,《考古学报》1977年第1期,第10-11页;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第22页;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21页。

[11] 黄留珠《秦简“敖童”解》(原刊《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后修订收入所著:《秦汉历史文化论稿》,三秦出版社2002年版, 第55-64页。与此相类者,高敏提出“敖童”是供嬉乐的奴隶,但未详论;参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1页。

[12] 刘欣欣认为敖童是类似于私属之类的特殊身份;户汝雪提出律文中敖童是私家役使人员,地位在人复复子之下、私属之上,推测敖童可能是主人收养的儿童;臧知非提出“敖童”地位要高于“私属”,但没有正式解除奴隶身份;文霞认为“敖童”具有战国时期从事厮役工作的“僮”的特征。参刘欣欣《秦汉亡律分类集释》,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74-76页;户汝雪《秦汉简牍所见“私属”问题探讨》,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第19页;臧知非《“算赋”生成与汉代徭役货币化》,《历史研究》2017年第4期,第36-37页注;文霞《秦简所见“敖童”再探》,《石家庄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第11-15页。

[13] 胡平生《也说“敖童”》,简帛网,2018年1月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66。有学者并认为岳麓秦简中的“小敖童”是十五岁的敖童,“小童”与“敖童”对应,是年未盈十四岁者。参朱红林《<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补注五》,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七辑),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157页。还有学者同意“敖童”是“古时男子十五岁以上未冠者”的意见,但认为秦人15岁始傅,18岁以上承担完全法律责任、服全役。并依据律文中量刑涉及到的十八岁界限,认为“小”、“大”的概念与傅籍无关,而是与法律责任及赋税征课有关。参朱德贵:《岳麓秦简课役年龄中的几个问题》,《简牍学研究》(第七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56-73页。

[14]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以下律文分别引自第64、60、116-117、119-120页。

[15] 此处律文缀合意见参纪婷婷、张驰《<岳麓肆·亡律>编联刍议(精简版)》,简帛网,2016年9月1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630。另外,“以故逋”整理者释文作“捕”,而观图版,右下方尚有辵字旁的遗留,应订正为“逋”,文义上亦合。

[16]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1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0页。

[18] 张荣强《“小”“大”之间——战国至西晋课役身分的演进》,《历史研究》2017年第2期,第15-16页。周海锋也提出,与《二年律令·徭律》对比,“敖童未傅”变为“小未傅”,因此“敖童”即“小”,小未傅者专指未傅籍的男子,汉律废弃“敖童”称谓。参周海锋《秦律令研究》,湖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94-95页。

[19] 孙闻博《秦及汉初“徭”的内涵与组织管理——兼论“月为更卒”的性质》(原刊《中国经济史研究》2015年第5期),收入所著《秦汉军制演变史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0页。

[20][20] 凌文超《汉晋赋役制度识小》,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76页。

[21] 分别可参看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39、72、112-113、137-138页。

[2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4页。

[23]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8页。

[24] 何有祖即提出“敖童”除了在年龄上的界定外,似还应有类似“公大夫以下子”这样的第七等爵以下子的身份的界定。参何有祖《读岳麓秦简肆札记(一)》,简帛网,2016年3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92。

[25] 另外,里耶秦简还见有小城旦“载粟输”(8-162)的例子,但不影响这里的判断。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9页。

[26] 录文据王辉、王伟编著:《秦出土文献编年订补》,三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页。

[27] 相关参考陈直《读金日札 读子日札》,第193-195页;郭子直《战国秦封宗邑瓦书铭文新释》(原刊《古文字研究》(第十四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7-196页),后又分别收入郭芹纳主编《汉语言文字学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9页)及党怀兴、赵望秦、张新科主编《中国古典文献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3页)。

[28] 郭子直较早指出睡虎地秦简整理者对“敖童”的解释难以成立,其依据即是“除佐必当壮以上”的规定,参《战国秦封宗邑瓦书铭文新释》,收入郭芹纳主编《汉语言文字学论文集》,第22页。专门讨论又参黄留珠《秦简“敖童”解》,第55-64页。

[29] 李学勤较早指出这一点,“惠文君时或无该一律文”,但他认为敖童是达到规定年龄应傅籍负各种义务的男青年。参李学勤《秦四年瓦书》(原刊香港中文大学《联合书院30周年纪念论文集》,1989年),收入所著《李学勤学术文化随笔》,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342页。

[30] 此外,董珊对比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令敖史毋从事官府”的记载,认为“敖史”是“敖童之史”的简称,年龄在十五岁以上,尚未弱冠或傅籍。参董珊:《战国题铭与工官制度》,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42-43页。郭永秉讨论战国工官属吏问题,提出在封宗邑瓦书中担任大田佐的“敖童”是在踏勘封邑时负责测量记录的田官副职人员,而战国时代东西方各国在工官中使用成童来担任佐史一类职务是颇为普遍的现象,后来秦律中的限制性条文或许就是针对此现象的泛滥而制定的。参郭永秉:《战国工官属吏中的成童——再谈三晋铭刻中所见“孺子”的身份》,《岭南学报》2018年第2期,第118-119页。其观点仍都是将“敖童”解释为“成童”。

[31] 少年吏的研究可参王子今《秦汉儿童的世界》,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461-484页。

[32] 分见于《史记》卷一百三《万石列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763页;《汉书》卷八十四《翟方进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411页;《后汉书》卷七十九上《周防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560页;《三国志》卷十五《魏书·张既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71、473页。

[33] 基于力役而非赋税,论述参韩树峰《论秦汉时期的“老”》,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十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166-170页。

[34] 凌文超《秦汉魏晋“丁中制”之衍生》,《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29、30页。

[35]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四篇下“放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60页上栏。

[36] 魏德胜《<睡虎地秦墓竹简>语法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37] 也有学者认为“敖”换读为“”。《说文解字》中“”训为“健”,“癃”训为“罢病”。······“敖”与“癃”作为对立的概念,分别指健康的未成年人与残障儿。可参陶安あんど《秦汉刑罚体系の研究》,東京外国語大学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2009年版,第475-476页,注释2。

[38] 阎振益、钟夏《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8页。

[39] 《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第1118页。

[40] 《史记》卷一百二十三《大宛列传》,第3174页。

[41] 《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31页。

[42] 陈直《汉书新证》,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12页。

[43] 王子今《说秦汉“少年”与“恶少年”》(原刊《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4期,第97页),收入所著《秦汉儿童的世界》,第514页。

[44] 王子今《秦汉儿童的世界》,第534页。

[45]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页。王时润注曰“敖与遨通,谓遨游以避邪官也”,似略有偏差,这里强调的是治吏的一面,而不是民众应对的一面,“敖游”应该理解为民众脱离土地而不劳作,而非单纯的逃亡。

[46] 《史记》卷七九《范雎蔡泽列传》,第2423页。

[47] [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97、455页。

[48] 黎翔凤撰 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386页。

[49]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5页。

[50] 杨禾丁:《释秦律“率敖”》,《中国古代史论丛》(第七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3-134页,但他仍然认为敖童是十五岁以上未冠的成童。

[51] 《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52] 侯旭东:《渔采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兼论耕织为本传统的形成与农民的普遍化》(原刊《历史研究》2010年第5期),增订稿收入所著《近观中古史——侯旭东自选集》,中西书局2015年版,第56页。

[53] 侯旭东:《渔采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兼论耕织为本传统的形成与农民的普遍化》,第32、55、58页。

[54] [日]西嶋定生著 武尚清译《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5页。

[55] 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142页。

[56]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第25页。

[57] 有意见认为“匿敖童”或许与战国以至汉初人身依附关系的初步发展有关联,但主要处罚吏员表明豪强占夺人口的现象尚不是重大问题。参田余庆《秦汉魏晋南北朝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原刊《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3期),收入所著《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8-69页。

本文原载《秦汉研究》第1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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