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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评论 | 详细解读《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五大变化(文末有福利彩蛋)


2017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本次审议稿与一审稿相比,结构及条文内容变化较大,调整内容涉及电子商务主体类型及其登记、报备程序,电商平台交易规则制定、公示及修改方式,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等内容。


本文中,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结合最新立法趋势,详细分析《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五大变化。此外,应部分客户邀请,黄春林律师将于2017年11月22日在上海举行《<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及最新司法实践解读》培训,欢迎来函预约报名,报名邮箱:laraine.feng@huiyelaw.com 


一、二审稿条文结构大幅度调整


与一审稿八章94条相比,二审稿大幅压缩了章节及条文数量,全文合计七章78条。主要变化为:


1. 大幅压缩了一审稿第三章“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章节内容,删除了应当单行立法的原来第三章第二节电子支付、第三节快递物流与交付,保留原来第一节电子合同部分内容,整合为二审稿中新的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


2. 大幅压缩了一审稿的第四章“电子商务交易保障”相关内容,将其中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性条款等内容,划入到二审稿的第二章中,并将原来第四章第四节争议解决部分,丰富修订后独立成二审稿的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3. 考虑到单行立法的必要性暂不充分,二审稿删除了一审稿第五章“跨境电子商务“章节,将部分必要保留条款划入其他章节。


4. 将原来散落的部分条款合并后,新增为二审稿的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


二、明确电子商务主体类型及其登记、报备程序


二审稿中,明确电子商务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即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而根据近年来工信部、各地通管局准入监管实践,以及商务部早先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规定,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仅需要办理ICP备案,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1)。


同时,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等除外)。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办理电子亮照,并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资质证照。


此外,二审稿的一大新增内容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意味着,广受诟病的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避税红利时代”或将终结。


三、明确平台交易规则制定、公示及修改方式


本次二审稿的一大亮点在于,详细规定了电商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公示及修改方式。


二审稿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此外,二审稿还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信息,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最后,二审稿还首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平台内经营者不接受修改内容,要求退出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承担相关责任。


 四、强化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二审稿的另外一大亮点是,强化了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一方面,二审稿进一步细化了“通知-删除规则“,尽可能保持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一致性。


此外,二审稿首次明确规定了电商平台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两种情形:(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二审稿还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下,电商平台除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即监管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强化电商平台的信息标注标识责任


一方面,二审稿再次重申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属于广告,规定提供“竞价类”搜索引擎的电商平台,应当显著标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为“广告”。


另一方面,为了回应此前某知名电商平台的热点案例,二审稿还首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对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黄春林律师主讲的《<电子商务法>二审稿及最新司法实践解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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