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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附案例)

企业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附案例)

时间:2010-12-29 09:31来源:青岛财税网 作者:系统管理员 点击:26次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果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1、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实际补缴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缴的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帐,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4、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是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调减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调整增加的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缴纳所得税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调整增加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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