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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协会关于发布《象棋课外培训规范》的通知

象棋课外培训行为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文件要求,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规范象棋课外培训,促进象棋培训市场形成良好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本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象棋课外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象棋课外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象棋运动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象棋课外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象棋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象棋社团等。面向4-6岁学龄前儿童的象棋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规范》要求。

第二条 象棋课外培训应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条 组织象棋课外培训活动应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第四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二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五条 用于开展象棋课外培训的场地应具备至少1副立式教学挂盘、有条件的场地应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学生课桌应不小于60cm*45cm,用于放置青少年标准棋盘和棋钟等棋具器材。

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象棋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和中象协相关器材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象棋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象棋课外培训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第七条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因地制宜将体育场地设施向儿童青少年开放,可组织学校体育社团或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少年象棋俱乐部、象棋培训机构等为学生提供象棋课外培训服务。

第八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三章 课程要求

第九条 象棋课外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象棋基础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

第十条 组织学员参加相关晋级测试和比赛,规范合理的获取中国象棋协会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 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第十二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象棋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1名教师(教练员)和1名教学辅助人员。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象棋课外培训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四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包括线上培训)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中国象棋协会教练员证书;3.体育教师资格证书;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七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第五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财务管理、账户管理、收退费管理等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推荐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象棋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二条 体育教师、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象棋课外活动、指导参赛等计入工作量,在绩效工资中实施分配。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象棋课外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象棋课外培训

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

第二十五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象棋课外培训场所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象棋课外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 鼓励象棋课外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象棋课外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中国象棋协会。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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