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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新论 | 朱小黄:重刑轻民的结构性缺陷

作者简介:朱小黄,经济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原中国建设银行首席风险官、副行长,原中信银行行长、中信集团监事长。著有《远离冰山》、《价值银行》、《财富信仰》、《临渊结网》、《中国债务拐点研究》等专著和文集。

导 言

我国曾长期未能催生出一部可以与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甚至民国时期六法全书相比的民法典来,一方面同社会文化、法制及市场环境仍不成熟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着重刑轻民的显性意识和潜在观念。


一个稳定持续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民事法律优先的社会。长期的重刑轻民已经在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中造成了法治结构的失衡,调整和纠偏不仅是法治质量和效用以及社会公正公平的实现问题,实际上也是国家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问题,值得法学家们思考。

重刑轻民局面的历史渊源


自古以来,严刑峻法被视为治理要义。所谓“灾年轻赋徭,乱世用重典”,所说的都是“牧民之术”,都是君之治臣,朝之治民之道。由清明到盛世到衰弱到大乱然后大治,这是封建王朝的社会治理周期。在自然经济为主的传统社会,这种治理周期的轴心是政权的稳固:一旦搞不好则朝廷换姓。因此,轻赋徭是为了安民心,用重典是为了镇民意。


在这样的治理周期循环当中,就产生了围绕政治需要而形成的各种传统治理观念,如经济发展中的重农轻商、文化上的重德轻艺、商品生产上的重外形轻功用、教育上的重义轻人等等。而在律法领域,则长期表现为重刑轻民。

 

重刑轻民的社会背景是社会运行的政治主导。而民生、交换、贸易、财产、契约等都是用以稳定民情的工具,不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保障,因而未能成为社会运行的主流内容。数千年来大抵如此。

重刑轻民的当代表现


即使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财富增加,经济交易总量惊人,市场关系越来越复杂,立法机构努力制定了林林总总的调整经济与民生关系的法律法规,但也没能催生出一部可以与德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甚至民国时期六法全书相比的民法典来。


这一方面同社会文化、法制及市场环境仍不成熟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着重刑轻民的显性意识和潜在观念。像“严打”和“扫黄打非”这样政治意味很强的法律行动从立法到司法一条龙操作力度很大、效率很高,但在合同契约、违约追索、居间担保等民事关系的产生和维护上,却没有很强的立法、司法支撑。专政远远重于索赔。


回顾“文化大革命”中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下,社会生活实行“意识形态和政治优先”的原则,民生凋敝,民法更凋敝。


何为“民事法律优先”


一个稳定持续发展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民事法律优先的社会。当今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其实跟社会违约成本低、受损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密切相关,如医患纠纷、劳资纠纷、拆迁补偿纠纷,以及合同违约、产品质量低劣、诚信缺失等等,本质上都源于民事权益与责任的模糊和民事违约追索的困难。


而社会行政与司法体系对此并不以为然,因为司法的作用被高度政治化,而刑法更能体现司法体系的政治价值。因此,社会转型也应包括法治结构上由“重刑轻民”向“民事优先”的原则转换。


所谓“民事优先原则”,并非指民事法律的约束力更强,而是指整个法制体系的价值取向更偏重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司法资源上有更多的配置,如更完善、数量更多、内容更细致的立法,更加细分的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与机构,更多的民事法庭和更有效的民事判决执行体系,以及更方便广泛的民事专业律师和事务所、公证机构等,能够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提供快捷方便有效的民事法律服务和支持。触犯刑律或面临刑事纷扰在大众日常生活中不可能繁多,否则社会秩序的混乱就已超越一般的法律救济了。大众更需要的是强大的民事法制体系。


长期的重刑轻民已经在法律观念和法律实践中造成了法治结构的失衡,调整和纠偏不仅是法治质量和效用以及社会公正公平的实现问题,实际上也是国家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问题,值得法学家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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