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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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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效力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上述法条,解读有二:

一是只能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限制股权转让的条件;

二是,可以完全有章程约定,甚至可以禁止股权转让。

笔者对第二种观点持否定态度,先从法条简单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款所表述的,是强烈的股权可以转让的态度(从股东不同意转让的,需受让股权等可以看出),假若章程可以禁止股权转让,则将导致第一款第二款沦为一纸废文。

更深层次理由,将在以下展开论述。

一、自由转让的法理

(一)人合性的体现

学理上,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兼资合的公司。

所谓的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合理信赖关系。

基于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信赖得过的伙伴经营公司,但是,其侧面也是,当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或丧失时,给予股东退出机制(之所以是退出机制而不是解散公司,是基于鼓励公司继续存立的法理)

因为在公司经营中,股东之间难免出现分歧,倘若这种分歧不可调和之时,股东可选择终止合作  另行寻找商业机会,如若禁止转让,则将导致股东陷于既难以继续合作又难以终止合作的僵局,使公司、股东利益双重受。

所以,股权转让,并且鼓励内部自由转让,也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侧面。

(二)财产价值的体现

在股权的价值体现中,流通性是一个重要因素,流通性越强,越能促进股权的价值提升。

公司是营利性组织,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持有的股权的财产价值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其次是分红等。

二、禁止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理论上,对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解读存在极大的争议,对此,江苏高院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60 条:

“公司股东违反章程规定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2)章程的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的;……”

原《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过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导致股权实质上不能转让,股东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的,应予支持。

虽然颁布的正式稿取消了该条款,但某种程度上仍然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体现。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1年第3辑 第101页》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造成禁止股权转让的后果。

这种约定违反股权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剥夺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应属无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章程规定不得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

三、禁止转让的类型与判例

对于章程约定禁止股权转让,实质上来说,可以分为:

一是绝对禁止股权转让条款,即公司章程彻底剥夺了股权转让的自由权利;

二是形式上禁止,实质是限制股权转让而已,如禁止转让的同时规定了股权回购等。

笔者认为,随着公司的发展,股权激励已成为公司激励员工的常用手段,对于岗位股,一般公司都会禁止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转让股权,但同时也约定了离职时公司可以强制收购其股权。

如果章程禁止股权转让的同时,公司章程安排有股东退出公司的合理机制和顺畅通道,则这只是形式上的禁止,基于公司自治,法律应该认可其效力。

(一)绝对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案例

在山西必高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新亨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2014)并民终字第427号】,

法院认为:

《公司法》肯定和鼓励股权资本的流动,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作出了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限制性规定[注:该案《公司章程》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条件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之外设定的对股权转让的禁止性限制性条件不应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根本性冲突,否则,《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则没有必要存在;

(二)形式上禁止股权转让条款案例

在王建利诉被告武汉佳安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100号】,公司修改章程约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除向公司在岗员工之外不得对外转让出资。

法院最终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公司决议关于股东因死亡、退休或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其全部出资额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该股东的出资额转让的收益,但不能继承股东身份的规定,经过了全体股东的同意,且公司法对股东的退出机制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因此,2013年6月7日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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