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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发布,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8月13日,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进行解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窦三马,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陈浩,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革平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侯虎胜主持发布会。

电动车管理新规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点击下图

查看条例全文


小编已经把重点整理好了

速速看过来~

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和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属于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按照同类型机动车管理。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登记管理

电动车应当在取得本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本条例实施前购置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三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算,过渡期届满不得上道路行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备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注册登记。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道路通行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四轮低速电动汽车的,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自行车(公共电动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除外)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其他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电动自行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责任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员引导;

👉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

👉驾驶时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擅自拼装,改装,加装车箱、棚架和遮雨蓬等影响行驶安全;

👉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不按规定停放。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 

👉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驾驶时牵引动物或者牵引车辆;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行驶;

👉驾驶时扶身并行或者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

👉超过规定速度行驶;

👉醉酒后驾驶;

👉逆向行驶或者不按规定掉头。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发布会现场

还进行了记者提问

残疾人所用的电动轮椅车是否也属于这部条例的调整对象? 

在条例的起草和第一次审议阶段,我们是把电动轮椅车纳入到调整范围中的。在第二次审议之前,经和省人大常委会的事先沟通和论证,考虑到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车数量甚微,把其纳入到条例中来规范,既不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心与关切,也有违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初衷,降低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因此,条例最终删除了这方面的规定,也就是说,残疾人所驾驶的电动轮椅车不属于该条例的调整范围。

电动车非常普及,几乎每家每户都有。经查阅有关资料,可以看出国家电动车的标准也是一直在修改完善之中。在条例出台之前,老百姓手中已购有大量的非标电动车。那么,作为立法者,是如何在立法层面平衡老百姓的财产权与出行权的?

立法就是要搞好顶层的制度设计,就是要最大限度平衡好各方面利益。针对既存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我们在立法实行“过渡期”管理,并且规定过渡期为三年。所谓过渡期,就是在这三年中间,电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可以驾驶非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三年过渡期满,非标的电动车只能停止行驶或者自行报废。

之所以确定三年的过渡期,是贯彻公安部2019年8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和借鉴外地经验综合研究的结果。事实上,考虑非标电动车的使用寿命(百姓手中多数使用已有年限)和条例的具体生效实施时间(从公安部发文到条例正式实施有近5年时间),多数非标电动车应属废弃不能使用的状况。那么,从这个角度考虑,我们这部条例还是很好地平衡了百姓的财产权与出行权之间的关系的。

《晋城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电动车管理立法层面的空白。立法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就这部条例来讲,作为立法者,最想提醒市民或者告诫大家的是什么? 

立法提供了规范管理制度层面的供给,意味着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自然也意味着消除普通大众钻法律空子的心理。过去,免车牌、免驾驶证是相当一部人购车的原因。现在,立法层面进行了规范,对车和证都有明确有要求。因此,最想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强化法治意识,克服侥幸心理。虽然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及至销售者的责任,但普通人购车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认真核查购车的手续(发票、合格证、3C标志),保证买到合格产品,否则将损害到你的财产权益和出行权益。 

来源:太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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