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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经过”——被拆迁人维权路上的“拦路虎”

法律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诉讼时效”,往往是最容易被维权人忽略,却极为重要的一项法律规定。通过查阅近年来行政拆迁争议案件判决书可以发现,很大一部分案件因诉讼时效已过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当拆迁方贴出拆迁通告甚至将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往往采取“找政府、找领导”的土办法来维权,最后投诉无果才想起找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而此时,起诉时效已经经过,通往法院的大门被永久关上。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了提起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不服复议决定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不做决定,可以在复议期满(60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行政诉讼中止的情形仅有“不可抗力”如山洪爆发、地震、等不可预计的自然灾害等。而行政诉讼时效中断只有两个原因,一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切勿错过了时效,失去维权的有力的依据。

编辑 | 郑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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