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提供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如果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双方间的关系也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不宜认定劳动合同终止。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是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之一。不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提供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就已经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提供劳动者与接受劳动者间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支持了第二种观点。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在社保缴费年限符合退休的规定时,可以请用人单位办理退休,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报销待遇。
今后是否还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决定。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继续聘用就属于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和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以民法约束双方关系。
这种情况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分情况处理:
(1)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2)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3)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个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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