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政府补助收益可以递延计算所得税
根据中国税务总监网http://www.toptax.org/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月8日以国税函[2009]18号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进行了批复。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从这个批复可以分析,企业取得的跨期补偿款等政府补助收入可以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而不必一次性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税收入,这显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务压力。最关键的是,该解释注意到了与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的衔接,尊重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我们理解,如果企业取得的补偿款属于补偿以前年度或者仅补偿当年,不应递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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