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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这样利用基金避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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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某设备制冷公司2016年6月通过证券二级市场购入证券投资基金9000万元,2016年7月该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该公司取得收入为1000万元,2016年8月该公司将证券投资基金以6000万元进行转让。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公司将取得的1000万元作为免税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同时将转让损失2000万元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税前扣除,请问该公司作法是否正确?

税务处理分析

这是一个网友贴出来的问题,从所得税角度分析,上述案例提供的信息还不够充分,为了使讨论进行下去,笔者假设基金取得收入时,这些收入是未扣税收入。基金将这些所得分配给投资人某设备制冷公司时,也没有代扣代缴合伙人分得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款。

股东投资公司后,其持有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处于静态。如甲出资100万元设立A公司,第一年公司赢利30万元,向股东甲分配30万元。公司赢利与分配均不影响甲持有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也就是说,公司分配之前与之后,甲持有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都是100万元。

但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赢利与分配会对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的计税基础造成影响。如甲与乙各出资50万元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第一年取得应税所得为30万元,合伙企业将这部分应税所得分别向甲和乙作了分配。在投资时点,甲和乙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的计税基础都是50万元。

纳税年度终了,合伙企业实现应税所得30万元,假设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甲与乙共享利润,共担损失,甲与乙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的计税基础分别调增15万元,即此时甲与乙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计税基础都是65万元。

合伙企业向合伙人作分配时,甲与乙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计税基础要相应调减15万元,即分配后甲与乙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的计税基础都减至50万元。

合伙企业负债增加与减少也会影响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资本权益的计税基础,在本例中还需要假设投资人投资与退出投资期间内,基金的负债没有发生变化。

通过前述抽象化的案例剖析,网友贴出案例的答案不难得出。2016年6月,案例中的投资人某制冷公司从基金处分回1000万元的所得,此时,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计税基础需要作调减1000万元处理,即由投资时点的9000万元减去1000万元,剩下8000万元是投资人于分配后持有基金分额的计税基础。2016年8月,投资人以6000万元价格将这笔投资转让出去,投资应确认的投资转让损失是2000万元。

在处理这一案例时,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个案例分析结论的正确性取决于基金在投资者的投资期间,基金的负债保持不变,否则结论肯定是经不起推敲的。

有的读者读到这里,肯定还会有很多困惑,这并奇怪。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税收不会对合伙企业的灵活经营特性造成妨碍,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时牺牲了简化简洁这些税法立法目标,合伙企业税制是所得税全部制度中最难啃的骨头。笔者已经啃两年多了,希望有更多的人来啃这块骨头,啃过的人方知其味。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财税字[1998]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2]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Taxation of Hedge Fund and Private Equity  Mana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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