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 十(shí)
数之具也。一为东西,丨为南北,则四方中央备矣。凡十之属皆从十。是执切。
语言学和人类学的知识表明,人类天生就具备感知数量的能力。“数学当然是文化的一部分。在继承了烹饪、嫁娶、崇拜方式的同时,每个民族还从他们的先辈或同时代的邻居那里继承了计数和计算的本领,以及其他任何数学能做到的事情......无论一个民族是否以五、十、十二或者二十为单位来计数;无论他们是否有词汇来表达五以上的基本数字,无论他们是否拥有最现代和最高端的数学概念,他们的数学行为均由他们拥有的数学文化来决定。”(Leslie A.White,The Science of Culture[NewYork:Grove Press,1949],p.286.)丹妮丝·施曼特-贝瑟拉在《文字起源》中就指出“在古代近东,文字源于计数方式。”(王乐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183页。)
《汉书·律历志》:“数者,一、十、百、千、万也。”徐灏笺引戴侗说:“上古结绳而治,未有文字,先契以纪数,一二三四各如其数。自五以上,不可胜画,故变而为×,以为小成之识;变而为十,以为大成之识。”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十字初形本为直画,继而中间加肥,后则加点为饰,又由点孳化为小横。数至十复反为一,但既已进位,恐其与一混,故直书之。”
在战国以前的出土文献中,“七”字也是横、竖两笔交叉。但“十”与“七”迥然有别,“十”字竖长横短,“七”字竖短横长。这种区别在秦、楚文字,以及汉代简帛中也很明显。到了《说文》小篆,“七”字竖笔下曲。魏晋以后,这种区别成为常态。
许慎所谓“十,数之具也,一为东西,丨为南北,则四方中央备矣”,是据后代字形立说,很显然受到了汉代的数术思想观念的影响。
就甲骨文字形来看,“十”的本义是数字十。引申为第十,如《诗·豳风·七月》:“八月剥枣,十月获稻。”又特指十倍,如《孙子·谋攻》:“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又表示完备至极,如说“十全十美”。
现在可单用,也可作偏旁。《十部》“文十”。凡从十取义的字多与十、多数等义有关。
↪说文解字弟一
↪说文解字弟二
↪说文解字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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