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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2008)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盘劳社发【2008】2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中省直单位;
  格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6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盘锦经济技术开发区)由480元调整为600元;
  2、双台子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兴隆台区(含盘锦经济开发区)、双台子区由5元调整为6元;
  2、盘山县、大洼县由4元调整为5元。
  特此通知。

 

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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