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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6年6月)

1. 问: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规定:

一、分工安排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问: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当季度合计销售额不超过九万元,其中有一个月销售额为5万元,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3. 问:纳税人已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4号)规定:

四、2016年430日前,纳税人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回的,应当持主管地税机关证明开具(代开)红字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冲回后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当开具(代开)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涉及营业税税款退库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4. 问: 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存根联和记账联不需要加盖。

5. 问:营改增后,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问:纳税人进行申报时发现申报平台中显示的财务报表类型与企业实际财务制度不符,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通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3号)规定:

  四、新版财务报表报送注意事项

  (二)纳税人在“网上办税平台”报送财务报表时,系统根据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适用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报送期间,自动默认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类型和表单。如果系统显示的财务报表类型、表单与纳税人实际适用会计制度、财务报表报送期间不相符,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的相关内容后,再进行财务报表网上申报。

7. 问: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8. 问:纳税人转让2016年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 问:营改增后,统借统还收取的利息费用,满足什么条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

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

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

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10. 问: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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