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公告2016年17号
一、一般纳税人
1、纳税时间:
按36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预缴。
2、计税方法:
(1)、老项目(开工日在2016年4月30前工程项目)可选
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分包款)÷(1+3%)×3%
(2)、一般工程项目(开工日在2016年5月1日后工程项目):
一般计税: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分包款)÷(1+11%)×2%
应纳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分包款)÷(1+3%)×3%
三、说明
1、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分包款<0时,可结转下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发票备注栏:
写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工程项目"。
3、分包款发票:
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
4、预缴税款抵扣:
完税凭证
四、预缴提供资料:
1、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五、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按跨区县、项目、收入、支付分包款、已扣分包款、扣除分包款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号码、其他。
六、处罚
应预缴而未预缴,自预缴发生月起超6个月仍未预缴的,由机构地税务局处罚(按征管法)
未按17号文缴税的,由机构地税务处罚(按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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