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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小误区

    问:我们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能按3%开具专用发票吗?如果抵扣过还能开具3%的专票吗?我们是2012年购进的小汽车,那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吧?

  符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话,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抵扣过进项税额,则只能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

  当回答完前两问,看到最后一问“我们是2012年购进的小汽车,那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吧?”瞬间明白这里有个“坑”,纳税人忽视了固定资产抵扣的两个时间节点。

  第一个时间节点: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对2009年1月1日及其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是指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在可抵扣固定资产范围之内。

  第二个时间节点: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2012年购进的小汽车,不可能抵扣过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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