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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应该这样做

近日,为了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明确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在购入当期税前扣除。喜大普奔!

但纳税人在高兴之余又产生了新的困惑,即54号文的优惠政策应该如何执行?如何理解“新购进”、“单位价值”,应在何时申报享受?税会差异如何处理等等问题,急需国家财税部门进一步明确,帮助纳税人答疑解惑。

千呼万唤始出来,2018年8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明确了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使政策执行更加明确易行。

46号公告基本解决了纳税人关于54号文执行过程中的疑惑,下面,华政小编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46号公告。

1、设备、器具范围

46号公告明确“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华政小编提示: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固定资产有明确规定,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折旧年限的不同,把固定资产分为五类,分别是: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因此,小编认为除房屋、建筑物外,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均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同时政策并没有对房屋、建筑物作进一步解释,所以小编认为依据会计准则单独核算的中央空调、新风系统、电梯等固定资产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2、“购进”的解释

(1)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财税[2018]54号所称购进,仅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华政小编提示:除货币形式购进之外,其他如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接受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非货币性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纳税人需注意,46号公告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何为“以货币形式购进”,是否必须产生货币资金的流出才称之为以货币形式购进。若关联企业之间互有销售,收支两条线核算,各自全额开具发票,而最后以净额结算,此种结算模式是否属于以货物资金购进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政策不明确之前,建议全额结算。

(2)购进时点确认原则: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华政小编提示:针对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那如何定义竣工结算时间呢,小编理解应为出具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竣工结算延迟的情况,若纳税人想切实享受税收优惠,就需要加快推进自建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

3、“单位价值”的确定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华政小编提示:单位价值的确定应当与会计核算保持一致,即在固定资产可抵扣的情况下,即使企业现金流出大于500万,但只要抵扣进项税额之后入账价值低于500万,该固定资产就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但若资产虽属于可抵扣范围,但由于未能抵扣,其单位价值就应当以含税价确认。

4、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点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华政小编提示:46号公告明确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即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于购入时点和投入使用时点存在差异的固定资产,何时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

例如某企业A2020年9月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并到货,属于新购进,且单位价值低于500万。但直至2021年3月安装完毕固定资产投入使用,4月份开始计提折旧,此时该固定资产能否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享受税收优惠?

华政小编分析,54号文仅限定固定资产必须是2018年-2020年新购进的,并没有限定其享受优惠的申报年限也必须在2018-2020年,因此,上例中的企业可以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享受税收优惠。

又如:某企业B自行建造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在2019年9月投入使用,但竣工结算报告在2020年7月完成。那企业可以重新申报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吗?46号公告明确,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是不是就不能享受了?

但小编认为此规定针对的是在投入使用当年符合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条件,但选择不享受,而在以后年度再选择享受的情况。例如某企业C为累计亏损企业,2018年购入并投入使用符合优惠条件的固定资产,但为了把亏损后移,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未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预计等2020年再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这样可以延后亏损弥补时间。C企业的这种操作是政策所禁止的,即2018年未享受,以后年度均不得享受。

而上例中企业B并不是为了税收筹划而人为延迟税收优惠的享受,只是在2019年投入使用时不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条件,待符合条件后,小编认为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但对于购进时点晚于投入使用时点的特殊情形,46号公告并没有明确,所以纳税人应当重新申报2019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还是在2020年汇算清缴享受优惠需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5、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华政小编提示:该条明确税会差异是允许的,税法政策并不改变会计准则,但纳税人应当做好台账记录,方便以后年度的调增。

6、企业选择享受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需留存以下备查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华政小编提示:该条明确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后续管理,即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主要证明购进时点、单位价值、资产投入使用时点等优惠政策的刚性条件。还需要准备税会差异台账。

本期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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