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目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5%;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有效管控率≥33%。
(二)中期目标:农村污水治理率≥20%;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有效管控率≥66%。
(三)远期目标:农村污水治理率≥75%;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有效管控率≥85%。
(一)污水收集模式
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模式可分为纳管模式、集中模式和分散收集模式三种。
(二)排水体制
排水体制一般分为合流制和分流制两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雨污分流制。新建村庄居住区、移民搬迁新村、传统村落改造等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经济条件一般、分流制困难以及已经采用合流制的村庄,近阶段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在进入处理设施前的主干管上设置截流井或其他截流设施。晴天污水和下雨初期雨污混合水输送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混合污水超过节流管输水能力后溢流排入附件水体。
(三)排放标准
1.直接排放
处理规模5m3/d以上(含5m3/d),出水直接排入湖泊等封闭、半封闭等环境敏感区水域的,执行一级A标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B标准。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Ⅳ、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处理规模5m3/d以下(不含5m3/d),执行三级标准。
2.间接排放
出水间接排入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同时最终出水应满足受纳水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尾水资源化利用
尾水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规定;用于其他的,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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