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长期的劳动仲裁及诉讼实践中,时常会遇到劳动者在仲裁申请书、起诉状上混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两个法律术语,一字之差,结果引起了不必要的麻烦。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即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用人单位有过错在先、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裁员等。补偿标准是工作年限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我们可以从反推出:凡是不依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皆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劳动者,即工作年限满一年补偿二个月工资。
一字之差,含义截然不同,敬请各位朋友注意了。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