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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指责往往破坏人际关系
道德是什么?道德是人类心灵衡量的精神性的约定,这种“衡量”因人而异,有的人认为是这样,有的人是那样,所以,道德的标准不是法律那样严格和清晰,道德的运用,“衡量”别人时很容易造成别人的抵触和不理解。历史上的问题一直是道德审判,道德衡量的问题。道德自身没有唯一的标准,道德的标准不是靠什么仪器,而是按照“人心”的尺度,而人人不同的尺度,道德因而是很难一致的。有的人认为是道德的,有的人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是道德指责往往是指不道德,不道德对人而言是敏感的。这样错误的道德衡量就会伤害别人。
其次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是道德完美无缺的。只有道德完美无缺的人才能指责别人是不是道德。这样人与人就不能指责别人的道德问题,只有法律具有道德衡量的标准,这个标准也会使人服气。所以,越是按照道德衡量的社会,社会越乱,人际关系越是紧张。完全按照自己的喜欢还是厌恶代替道德,实际是借助道德的名义推行自己的目的,借助道德膨胀自我,这样就会“己所不欲而施于人”,道德指责往往不欢而散。在《圣经》中一个故事是说,一个妇人在城中淫乱,被众人要用石头打死,耶稣说,可以打死她,但是只要从来没有干过这种事情的人才有权打死她。众人就纷纷散了。耶稣说“去吧,以后不要再犯”,这说明,人不能衡量别人的道德问题----因为没有人在道德上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只要绝对完美的人才能批判别人是不是道德的。
道德炽盛,把道德看成是唯一的评判标准,动不动就指责别人的道德问题,这实际是造成社会混乱,人际紧张的原因之一。没有法律,单靠道德,以道德指责监督别人,这样不仅不能使人信服,而且会使人反唇相讥。因为指责别人道德的人本身要无任何可指责之处,----这样的人实际是不存在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没有资格在道德上自夸。因为道德不仅没有唯一的像法律那样的标准,而且道德的指责往往是“五十步笑百步”。越是敏感道德问题的,可能道德的问题越严重。社会不是按照“法律”---按照清晰可见的标准,社会仅仅靠道德只能是造成社会混乱人际紧张。
为什么人在道德上没有可夸的?因为道德也是社会,时代造成的,道德完美的人就要超越社会,时代的局限性,这是不可能的,其次是因为人是自私的,道德和自私是相反的,自私的人总有一些道德污点,不能克服这个瓶颈,道德就在此停顿了。第三是人的欲望对道德的冲击。欲望和自私对道德的冲击,造成只有自己是对的,别人是错的这样的幻觉,道德实际是一种遮蔽,因为道德不能客观地进行,不能公正,不能公开,不能公平,没有三公,就是在大的不道德中实现小的道德。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这样的道德实际是大的方面的不道德。如果人真正能够把三公变成现实,完全舍弃自己的自私和欲望,这样才能说道德。
历史上的道德指责是,“无道的昏君”,“罚无道”,“替天行道”这里的“道”实际是指道德。但是历史上的这种道德指责不一定都是对的,只有法律才具有清晰的标准,才能鉴别是非,才能真实地推动社会进步。所以,把道德看成是万能的,动不动以道德的名义指责别人,恰恰是借助道德实行不道德----不公正,不公开,不公平----隐私的,主观的,自我的私欲。因为真正不道德的人也可以把自己说成是道德的,(但是在法律上罪犯就不能把自己说成是非罪),道德的自我判断,主观判断,随意性的判断都不是----公开,公正,公平的,所以需要法律裁决是非。
道德是“先规定,后存在”的,但是这种“先规定”并不是客观的一个标准,而是主观的,多样性的标准。这样道德在”先规定”中,实际是“约定”,一种约定俗成的基本框架,这种约定往往被僭越,就要谴责,谴责不行,就要按照法律办事。道德自身是不是道德的,这也是问题所在。比如古代的贞洁道德观念,就是从一而终,女性只能在所谓的贞洁的道德之下,这种道德实际是不道德的。孩子孝敬父母要割肉孝敬也是不道德的。道德本身不道德,就是借助道德名义实行残暴的事情了。这是道德的吊诡。
一般情况下,人际相处的时候最好使用法律意识,少用道德指责。前者往往是社会稳定,人际和睦的,名义法律意义上的罪行,都是好人。非罪即好。而不是以道德名义随意性地指责别人,造成社会混乱,人际紧张。如果把道德抬高到法律之上,人与人的关系往往是主观随意的道德指责,而且振振有词,自以为是,实际上这种指责只能是事与愿违,人与人的关系恶化。对于人,实行‘非罪即好’,就扩大了‘好人’的范围,以道德的名义,往往使人动辄得咎,冤枉好人。在主观随意性中,道德指责,道德的赞誉也是盛行的。非罪即好,这是法律层面的判断。而人们习惯于“君子,小人”的道德判断只能剩下为数不多的几个好人,其余的都是小人。
道德指责的主观性,就是,只要我不喜欢的人都是“不道德”的,为什么?就是因为我不喜欢,我喜欢的人都是好人,因为我喜欢,这是一种低级的直觉独断。这种判断本身是错误的。不能以自己的好恶而判断一切,而要以“客观的标准”判断一切,这才是真正的“理性”。
假如“我喜欢”,但是此人是“罪犯”,那么我如何对待?假如“我不喜欢”,但是此人没有任何罪行,我又如何处理这种矛盾?社会到底是从“我喜欢”而建立的?还是按照法律的“先规定”而建立的?我的好恶是不是别人的判断标准?“我喜欢”是不是“真理”?那么按照“我的好恶”判断的道德是不是“真理”?是不是“公正,公开,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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