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呼和浩特市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21800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所以,托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新报讯(记者杨晓丽通讯员徐志国)4月21日,呼和浩特市托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廖某,女,23岁。2009年10月中旬,廖某与张某某(在逃,托县人)密谋以找对象为名诈骗钱财。10月23日中午,张某某给高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让高某某为廖某介绍对象,高某某就将廖某介绍给自己的朋友张某。当晚,高某某带廖某、张某某到张某家见面,廖某、张某双方均表示看对了对方。次日,廖某、张某某、高某某再次来到张某家,张某的家人将21800元彩礼钱给了张某某。当日,廖某就留在张某家当“媳妇”。住了三四天后,张某的家人发现廖某以前生过小孩,就质问她,廖某如实供述了和张某某密谋诈骗钱财的犯罪事实。
11月5日,张某的家人将廖某扭送至托县公安局。
检察官说法
呼和浩特市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连些: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000~4000元的范围内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在3万~5万元的范围内确定数额巨大的标准;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21800元人民币,属于数额较大,所以,托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北方新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