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马小敏,女,1979年11月20日生,住博野县东墟乡南陶墟朝阳街27号。
被告:李福生,男,1980年11月4日生,住蠡县南庄镇南庄村。
请求事项:
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孩子抚养随判决。
三、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被于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小敏
1306371979112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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