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李向华,男,1973年12月7日生,汉族,蠡县教育局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网通小区1号楼4单元402室。
被告:王建军,男,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蠡县工商局职工,住蠡县城内。电话:15931258818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6000元,共计26000元。
2、 由此引起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王建军于2010年6月18日向原告人借款2万元,后经催要,至今未还,现为维护原告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以达上述请求。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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