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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华

民事诉状

 

原告:李向华,男,1973127日生,汉族,蠡县教育局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北大街网通小区1号楼4单元402室。

被告:王建军,男,1957823日生,汉族,蠡县工商局职工,住蠡县城内。电话:15931258818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欠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6000元,共计26000元。

2、         由此引起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王建军于2010618日向原告人借款2万元,后经催要,至今未还,现为维护原告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以达上述请求。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向华

2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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