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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总结 商法(四)

1、《公司法》第216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公司法》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的,选任无效

3、《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管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相对人善意时,董事、高管对外所为的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交易行为,应当有效。

4、董、监、高违反法律、范围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可以:

(1)公司有权直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

(2)违法行为人怠于或阻碍履行时,《公司法》第149条,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连续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违法损害公司行为的,可向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书面请求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等拒绝提起诉讼,未及时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180日、1%股份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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