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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官方指导案例总结 民法(九)

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违约责任(二)

1、《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卖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故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原则上并不要求其对所出卖之物已经实际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

3、《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法》第94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6、《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

《民法总则》第193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诉解释》第219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

《民诉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民诉解释》第483条,申请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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